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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民政局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0-08-03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 单位概况  
  • 工作动态

 
局 长  陈达华
 
副局长  王丽花
 
副局长  王 乐
 
   
 
 
 
联系电话:  28284830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办公地址: 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
 




领导人 负责工作 联系电话
  主持党务和行政全面工作。 28262266
  分管救灾、救济、低保、医疗救助、老区、区划地名、基层政权建设、五保供养、收容遣送。 28281019
  分管办公室、优抚、安置、军休、双拥、老龄、收养。 28281018
  分管婚姻、福利彩票、民间组织。 28281017
     




科 室

负责人

负责工作

联系电话

办公室

 

 

1、协调局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2、负责拟定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3、负责拟定局机亲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4、负责协调、检查、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议案和提案。5、负责牵头和安排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落实信访接待。6、负责收集、编报、迅速传递政务信息。7、负责局务会议准备、记录和月度工作情况总结、下月度工作计划编划。8、负责局综合性材料和领导交办材料的起草。9、负责保密传真件的接收和发送。10、负责局的计划生育工作。11、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包括年度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和保管利用。12、负责公务接待、环境卫生、办公用品、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13、负责机构改革及“三定”等工作事项,进行职位分类,编制职位说明书,配备工作人员。14、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15、负责全县的收容遣送工作。1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种工作任务。

28284380

低保办

 

1、负责对全县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报批。2、负责对全县五保户(含孤儿)的审核报批。3、负责对全县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和报批。4、负责全县低保对象、五保户、医疗救助对象所需资金计划、呈报和各种报表的编制。

28270065

救灾救济政权股

 

1、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情况的统计调查、核实并及时上报。2、负责对受灾人民群众救济物资的计划、组织、安排。3、负责救济资金的预算和起草资金计划化转的请示,以及各种报表的编制。4、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村级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

28280062

优抚安置股

 

1、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2、负责全县各类优抚对象提出生活、医疗等救助的审核报批。3、负责全县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审核报批。4、负责优抚对象的早报审核报批。5、负责起草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6、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7、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28280061

婚姻登记处

 

1、负责办理全县的婚姻登记工作2、负责全县福利彩票的销售和各销售网点的管理3、负责福利彩票销售总额的统计与各种报表的编制。

28286561

 老龄办

 

 1、负责全县百岁老人申报的审核报批。2、负责百岁老人长寿补助金的申报与发放。3、负责60周岁以上老人优待证的审批发放工作4、负责县内公民和涉港、澳、台收养登记。

 28284380

 军体站

 

 1、负责起草全县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2、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和经济”两个待遇的落实。

 28280061

 区划地名

 

 1、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2、负责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3、负责相邻市县和本县乡镇行政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4、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工作。

 28280063

 

 

 

 





 

    临高县民政局职能工作主要有救灾救济、基层政权建设、低保、区划地名、老区建设、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福利彩票、军队离退休、双拥、收容遣送、收养登记、五保供养、老年人事业、社团、殡葬管理等17种。主要职能的基本情况:
   
(一)救灾救济工作:是我局对受灾人民群众的一种扶持方式。我国对自然灾害采取斗争的总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同自然灾害斗争的工作主要有三大组成部分:一是积极防灾;二是坚决抗灾;三是大力救灾。
   
(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三)优抚工作。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县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的审核报批。
   
(四)安置工作。拟定全县退役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地方性政策。
   
(五)军休工作。拟定全县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提出生活待遇标准。
   
(六)五保供养工作。五保供养主要是解决农村中鳏孤寡孤独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群众的关怀。原五保供养款物的筹集方式,主要是乡镇统筹。
   
(七)婚姻登记工作。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涉及千家万户,做好婚姻登记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与健康文明。我局设有婚姻登记处,负责全县婚姻的日常事务,目前该业务已进入政府服务中心的窗口。
   
(八)福利彩票工作。福利彩票事业是一项利国利民的阳光事业,是政府救助、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发行福利彩票,是国家筹集资金,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重要手段。
   
(九)区划地名工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负责相邻市县和本县乡镇行政线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录工作。
   
(十)老龄工作。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和法规政策,研究提出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协调解决老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助老的社会公益事业,为老年人参与“三个文明”创造条件。
   
(十一)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负责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十二)收养登记工作。在自然灾难中失去父母的孤儿让人牵肠挂肚,而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由于婴儿先天的缺陷或性别等的问题,将自已的亲生骨内遗弃街头、路边,这些不幸儿,政府希望通过收养让他们重新拥有一个幸福的家,由此引发儿童收养成为社会关键的热点问题。
   
(十三)收容遣送工作。收容遣送主要是指对流浪乞讨人员施行的一种政府行为。由于我县目前尚未设立相应的救助管理站,所以,我县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提供路费送其到省民政救助管理站或三亚市救助管理站。
   
(十四)殡葬管理工作。我县的殡葬改革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建设公益性公墓或火葬厂,仍然是沿袭土葬的办法,封建迷信的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烧纸化钱等活动到处盛行。目前我县承需改革土葬,实行深埋不留坟头的办法建立公墓性管理公墓、破除旧的丧葬陋俗,不留余地的贯彻落实《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十五)老区建设工作。主要是对全县老区村庄目前水、电、路三难问题的扶持建设。
   
(十六)双拥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我县是省级“双拥模范县”。
   
(十七)低保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稳定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福利企业登记

 

  一、办结期限:7天

  二、收费标准:免费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四、审批流程: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县民政局局长审批

  

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期限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收养登记当事人齐全的收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后,于次日起30天内做好查验、审批、颁证工作。当事人要留下联系电话,在查验期间随时接受传唤。(公告期间不包在期限内)

  二、收费

  1、国内收养登记250元/件。

  2、涉港、澳、台收养登记250元/件。

  三、申报材料

  国内收养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儿童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指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报纸公告。

  3、被收养人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指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4)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是被收养的生父母;(2)与收养人属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3)须夫妻双方共同送养。

  4、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4)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

  只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生母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子女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送养人条件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般情况下,生父母送养其子女必须属于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而无力抚养子女的人)。

  4、送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4)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或者被收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被收养人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注: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四)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3)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6)报纸公告。

  3、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孩子的各种原始材料。

  (五)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3)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4)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4、被收养人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视力残: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听力语言残:双耳听力损失都大于40分贝。丧失语言功能;失语、失音、严重口吃、构音不清等单纯语言障碍。肢体残: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木、畸形,导致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智力残:智商( IQ)值在70以下适应行为低于一般水平。精神残:精神病患者程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社交能办出现紊乱和障碍)。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

  1、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三个符合一个即可)

  (1)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①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1)协议解除:①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②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③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④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通过诉讼解除

  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是对于有关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不能统一意见时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法院予以解决。

 

 涉港、澳、台收养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须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收养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将复印件存档)

  (二)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包括月收入情况)、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由香港警署出具)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机构出具,哪个机关有权出具哪种证明材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定。以上证明材料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如果收养人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机关出具。

  2、澳门居民: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收养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将复印件存档)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包括月收入情况)、健康、有无受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澳门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哪个机关出具哪种证明材料,由澳门地区确定。如果收养人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机关出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有关事宜有通知》(民办发〔2005〕14号文),除应当提交内地法律所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格式有两种:1、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共同收养)。2、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个人收养)。

  3、台湾居民: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包括户籍底册的复制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收养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将复印件存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应分别向下列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种公安部出入境颁发的,一种经由外国来大陆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的驻外机构颁发的)。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包括月收入情况)、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如果收养人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大陆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大陆或者外国有关机关出具。

  四、审批环节

  办事审查申报材料――县民政局股长审查――县民政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县民政局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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