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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导 分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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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设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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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职 能 |
福利企业登记
一、办结期限:7天
二、收费标准:免费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证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四、审批流程:
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县民政局局长审批
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期限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收养登记当事人齐全的收养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后,于次日起30天内做好查验、审批、颁证工作。当事人要留下联系电话,在查验期间随时接受传唤。(公告期间不包在期限内)
二、收费
1、国内收养登记250元/件。
2、涉港、澳、台收养登记250元/件。
三、申报材料
国内收养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儿童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指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报纸公告。
3、被收养人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形成实际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指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4)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是被收养的生父母;(2)与收养人属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3)须夫妻双方共同送养。
4、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4)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
只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生母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子女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送养人条件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般情况下,生父母送养其子女必须属于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而无力抚养子女的人)。
4、送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与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4)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或者被收养人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被收养人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注: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四)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3)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5)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6)报纸公告。
3、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供孩子的各种原始材料。
(五)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指身体、经济、智力、道德品质等);(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精神疾病和甲、乙、丙类传染病);(3)年满30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2、收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收养人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送养人应当提供的材料
(1)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3)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4)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4、被收养人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视力残: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听力语言残:双耳听力损失都大于40分贝。丧失语言功能;失语、失音、严重口吃、构音不清等单纯语言障碍。肢体残: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木、畸形,导致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智力残:智商( IQ)值在70以下适应行为低于一般水平。精神残:精神病患者程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社交能办出现紊乱和障碍)。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
1、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三个符合一个即可)
(1)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①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
(1)协议解除:①收养关系当事人必须一致同意。②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③有关补偿收养人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的问题及其他纠纷,应当在协议中得到妥善处理。④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通过诉讼解除
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是对于有关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不能统一意见时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法院予以解决。
涉港、澳、台收养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须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收养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将复印件存档)
(二)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包括月收入情况)、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由香港警署出具)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机构出具,哪个机关有权出具哪种证明材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定。以上证明材料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如果收养人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机关出具。
2、澳门居民:
(一)澳门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或回乡证;(收养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将复印件存档)
(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包括月收入情况)、健康、有无受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澳门地区的有权机构出具,哪个机关出具哪种证明材料,由澳门地区确定。如果收养人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内地或者外国有关机关出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有关事宜有通知》(民办发〔2005〕14号文),除应当提交内地法律所要求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格式有两种:1、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共同收养)。2、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个人收养)。
3、台湾居民: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包括户籍底册的复制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收养登记机关查验无误后,将复印件存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应分别向下列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种公安部出入境颁发的,一种经由外国来大陆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的驻外机构颁发的)。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包括月收入情况)、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如果收养人的出生地、婚姻缔结地是大陆或者外国,有关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也可以由大陆或者外国有关机关出具。
四、审批环节
办事审查申报材料――县民政局股长审查――县民政局分管局领导审核――县民政局局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