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住房申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加来农场:
为解决我县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与管理,根据《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再次修改〈临高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临高县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府〔2015〕1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含红华农场),或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本县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000元。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籍(含红华农场);或者与在本县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2年;或者在临城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2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2年;或者在本县范围内驻军的单位工作满2年的干部、士官;或属我县人才计划引进,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2年以上(含2年)的聘用合同;
(二)申请人家庭在临城镇主城区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或者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
三、随着我县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的放宽,保障面将进一步扩大,符合申购条件群体将随之扩大,可能出现已建、在建房源紧张的情况。为优先满足符合原申购条件者的购房需求,凡符合原申购条件并在本文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书面购房申请的,可优先办理申购手续;一个月之后提交购房申请的,将与放宽申购条件后的其他购房者享受同等待遇,即按认购时间先后轮候。具体房源信息及申购政策请询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联系人:陈少松,联系电话:28286567。
特此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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