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5-30 00:00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微信
X
【字体: 小   中   大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省驻县有关单位:

     《临高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十四届县政府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3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细则

 

为规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转发〈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201423号)、《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统一配租、统一管理。

(二)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直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已建成并安排入住的廉租住房,视住户家庭收入情况分别按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2014年底前全部按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统一管理。

(三)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的继续发放补贴金。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优先的原则。

二、配租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为我县在所在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干部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

三、配租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所在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实际居住,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所在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或者为在所在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工作的新就业无房干部职工;或者与所在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满 1年、或者在所在镇依法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1年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或者在所在镇注册登记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

申请人属经省、县政府引进的人才,或属在所在镇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及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可不受本条件的限制,并优先安排。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所在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未享受廉租住房配租、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参与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 3年内未有偿转让过住房。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或居住公有住房。

3.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4.已购买待入住或者拆迁已安置的住房。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或居住)所在地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临高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4.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及现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5.户口不在所在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的,须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证明材料,或者缴交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按以下办法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确认后出具;在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确认核准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核准出具;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按以下办法提供:住房状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同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在所在镇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拥有自住房的,提供自有房产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由出租人签字的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

(二)居(村)委会或所在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取、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意见,然后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署复审意见后上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三)接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意见,并将核准结果进行公示。

(四)对于已核准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简称“三无人员”)、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五、住房分配方法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视其家庭人口、代际结构和申请需求安排相应的户型住房,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优先安排在一层楼,入住的房号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六、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

(一)租金标准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并公布执行。

县政府可根据本县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对租金的收取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经公布后实施。

(二)租金减免

经核实家庭人均自有住房或居住公房面积在13以下,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含低保户)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简称“三无人员”),租金减免的额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低收入家庭(含低保户)减免至按照原廉租住房每月1/的标准收取租金

2.“三无人员”可免收租金。

租金减免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对象按年度每年一次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等变动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取消租金减免,按正常租金标准收取。

(三)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配套建设的商铺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缴的租金全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

(四)物业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其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并报县物价局审批、备案。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空置房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的补贴由县财政拨款支付。

七、住房退出管理机制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县政府规定标准的。

3.租赁期内,通过自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4.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7.在所承租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连续6个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为2年,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可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配租的家庭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回,在本县无住房迁出确有困难的,可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延长迁出配租住房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期内租金标准按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延长期满后当事人仍不迁出的,可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附件: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支持IPV6

版权所有 临高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45

琼公网安备 469024020000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40002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子信箱:lgez255@163.com  开发维护: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

版权所有:临高县人民政府网
主办单位: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45
琼公网安备 46902402000007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40002 琼ICP备05000041号
电子信箱:lgez255@163.com
开发维护: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