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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4/2015年版)的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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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4/2015年版)的说明
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我局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参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省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4/2015版)的通知,对《临高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2/2013年版)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并对更新后的《临高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4/2015年版)作出以下说明:
一、《行政标准》主要适用于临高县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行政标准》所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标准是行政单位新增资产的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各行政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标准限额内配置资产。各行政单位应当遵循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在资产功能满足工作需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此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是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各行政单位现有资产数量和价格超过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达到规定报废条件并按程序办理报废处置后,需要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各行政单位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安排资金购置。
三、《行政标准》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各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的基本依据。各行政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须按照《临高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填报资产购置计划;未填报资产购置计划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产购置资金,不予安排政府采购。对于不按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产的,财政国库部门不予支付资产购置资金。对于特殊行政单位、特殊业务,现有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须按照《临高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另行申报审批。对于行政单位内设机构之间,工作需求差异较大的,行政单位内部可以调剂使用资产。
四、《行政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今后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县财政府局将适时作适当的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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