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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440-4/2024-00004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临高县东英镇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07日
名  称: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为确保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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