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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车辆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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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三条 单位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加油用公务卡,驾驶员要在发票注明车辆工作过程。
第七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公车使用登记薄》,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公车使用登记薄》(行车原因、出车时间、回车时间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公车使用登记薄》,不得遗失。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公车使用登记薄》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五的中午、下午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单位所有公务车辆务必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局领导同意。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人员灵活掌握。
第十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合理安排。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一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县内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县外(省内)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经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本县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对车辆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五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经驾驶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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