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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和舍镇域内松涛灌区东干渠道巡河制度(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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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舍镇域内松涛灌区东干渠道巡河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和舍镇域内松涛灌区东干渠道巡河工作机制,落实镇域内属地管理保护主体责任,为进一步抓实和舍镇域内松涛灌区东干渠道巡河机制,制定本巡河制度。
第二条 和舍镇域内松涛灌区东干渠道包含的和舍居委会、新风村委会、抱堂村委会要安排至少一名两委干部每天上下午至少开展一次巡河活动,并向镇河长办报告巡河情况,由镇河长办负责协调督促有关事项落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巡河范围为和舍镇域内松涛灌区东干渠道干、支流岸线。和舍居委会、新风村委会、抱堂村委会具体巡河区域按各自村(居)所管范围内松涛灌区东干渠道干、支流岸线进行巡查。巡河内容有以下9项:
1.在巡河范围内排放工业、生活、畜禽、医疗等污水和非法设置排污口、改扩建已有排污口;
2.在巡河范围内堆放、倾倒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施工垃圾、粪便、动物身体、秸秆等;
3.在巡河范围内养殖畜禽、滥用化肥和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在河道内进行毒鱼、电鱼、炸鱼、网捕、养殖投料等;
4.在巡河范围内清洗贮存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喷洒剧毒和高毒、高残留农药等;
5.在巡河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等;
6.在巡河范围内非法进行爆破、打井、钻探、挖砂采石、取土等;
7.在巡河范围内挖筑鱼塘,围垦河道、围河造田等;
8.在河库内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9.其他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行为。
第四条 重点负责巡查松涛灌区和舍镇内东干渠道干、支流岸线是否存在散养禽畜造成水体污染、乱扔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巡河中发现的河库岸线散养禽畜、乱扔垃圾等涉河问题,应当立即制止和处理,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上级河长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护河爱河活动。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每次巡河应做好详细现场记录,使用水印相机拍摄巡河过程,做到巡有记录,查有依据。巡河记录、图片等在巡河之后发送至上级河长部门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巡河中发现有破坏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污染水体和破坏河道及岸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及时制止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河长部门。
第九条 各村(居)委会要根据本制度,认真开展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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