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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城镇财务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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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机关各办、所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县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方案设立银行帐户,由镇会计所统一核算,设立一名报账员,负责单位日常收支和财务报销工作,定期与镇财政所、镇会计所办理结算。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如实核算。
第六条 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县、镇国库或就地缴入“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核算和管理,各所、办涉及经济业务时,报经领导批准,到县财政局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使用其它自制发票或三联收据,使用票据必须向镇财务室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原则上当日取得的收入当日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做到先收后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各项收入款,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项支出由镇财政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镇财政所根据全年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做到先收后支,略有结余,不列赤字。对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以保障专项项目的正常运转。对大型建设项目,应由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的审计,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资金的有效、合理、合规、合法的使用。
第八条 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各项支出均由镇委书记、镇长签字列支。
领导签字审批权限:日常工作小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镇长同意签名,报镇委书记审核同意签名。镇财务大额(2万元以上)支出必须经镇党委或三套班子研究决定。
报销程序:在财务办理报销的票据、原始凭证,必须注明支出事由、经办人,接着由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据实,送报账员审核填写报销凭证,再送会计人员对报销手续和报销票据是否合规进行审核。会计人员有权拒付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票据。再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然后呈镇长同意签名,报书记审核同意签名,方可报销。各办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对开展各笔经济业务的票据真实性负责。签字、报销时限:所有开支票据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经费支出要有保有压。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在保证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证镇村两级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保证重点项目开支,压缩不合理开支,保证专项经费的正确使用。
第十条 加强水、电和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管理。坚决杜绝浪费水、电的现象,发扬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的精神;爱护公共财物,并不得将公物据为己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日常公用开支(含报刊杂志、办公用品、工具书籍、车辆维修、劳务、会务培训等),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办理、结算,各部门不得随意安排或购置,以保证单位对资金、资产的调配、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各办、所要本着节约使用电话费的原则,杜绝利用公用电话进行私聊。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向镇政府借支款项的,要出具借款凭条,注明借款事由与还款方式,分管领导签意见后,报镇委书记及镇长按金额审批权限的规定与报销程序批准。借款人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冲账,如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到期因工作待处理完时,应及时向财务人员书面说明并请领导延期,否则将在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财经制度,认真遵守财务纪律,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管理用好各项资金,严格经费开支来源和开支项目。由于财务人员的不负责任、工作马虎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惩罚。若财务人员营私舞弊,挪用或私自将公款借与他人,以违纪论处。
第四章 现金管理
第十四条 报账员要及时核对现金,做到账证、账款相符。
第十五条 现金收入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留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如有因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五章 往来款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往来款项要及时办理结算,原则上年终全部结清。
第十七条 借款原则上一借一清,前借未清,不能再借。借款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借款项,如到期未还的,在借款人的工资及补助中扣出。
第十八条 对以前年度因债务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收回的借出款项,应由财务人员将情况核实后,上报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核销。
第十九条 对借入的款项,如对方债权已不存在或对方债权人确认不予收回的,可由财务人员核实后报领导审批,然后作为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二十条 对借入的款项,在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分期分批进行归还,做到对债务的消化。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应认真清理往来款项,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债务的消化,确保在一定的时期内化解不良债务。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镇属各办、所,凡用行政事业经费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购置的固定资产(含办公用品)以及捐赠、资助、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都必须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协调使用。对固定资产的核算由镇会计所负责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完善固定资产的保管制度。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把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结合,责任到人,以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开管理,镇会计所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卡,镇党政办设专人负责实物管理登记,各办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一年一次,年终由镇会计所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一起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闲置固定资产由党政办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出借或随意处置。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由党政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对变价收入的残值,由镇会计所进行帐务核算。
第七章 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指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所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要及时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妥善保管,以便查阅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务部和国家档案局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报经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和单位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销。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全面实行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和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定期公布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成立由镇人大、纪委、财务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镇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分析、评价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本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有权监督财政收支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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