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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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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镇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县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根据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所确定的下列投资规模较大,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项目或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骨干项目;
(二)我镇境内的国家、省、县重点建设项目;
(三)有较大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基建投资一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产业化项目;
(五)其它骨干项目。
第三条 镇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并符合市场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四条 镇成立建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镇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协助镇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共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镇建设项目原则上在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对个别确属需要,并已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经镇建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增补为镇建设项目。
第六条 省、市、县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相应列为镇建设项目管理。
第七条 建立镇建设项目库及信息服务系统。由镇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牵头,镇直有关部门、驻镇有关单位、项目法人配合,健全建设项目工作档案,构建镇建设项目信息系统。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镇建设项目实施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 建设项目建设应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和设备供应单位。
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设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镇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和工程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是项目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负总责。项目建设中必须落实各项安全规定,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施镇级领导包保制度。每个建设项目均确定一名镇级领导包保,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重点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月月调度、季督查制度。由镇建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每月调度一次,每季度督查、通报一次,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为镇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依据,推进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优先保证和限时服务制度。要主动为建设项目建设提供服务,创新项目实施环境。凡建设项目涉及到的项目报批、规划设计、资金安排、征地拆迁、供水供电供汽、交通运输等,应优先帮助解决和支持。
第十五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分管领导应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可报请镇建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镇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设置障碍,违者,由镇纪委从严查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交付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费目录和标准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镇建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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