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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18-18328 分  类:
发文机关: 临高县临城镇 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06日
名  称: 临城镇人民政府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临城镇人民政府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镇公务车辆的管理,确保公务用车的正常调度,规范车辆维修保养,节省财政经费开支,特根据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  镇公务车辆实行双重管理,即由镇党政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工作片区负责人双重管理。

1、镇党政办公室所负责的主要日常管理事项:

1)负责车辆的编制核定、配置、调配、报废、更新和年检、保险等手续的申报及管理。

2)确定车辆每月用油定额。每月要控制好非定额用油,并做好每月的车辆用油统计,防止不必要的浪费。

3)根据工作需要,调配车辆使用。

2、车辆使用所在部门、工作片区负责人的主要日常管理事项:

1)根据公务需要安排好公务用车,并根据镇党政办用车调度安排,积极服从全镇各工作用车的调配。

2)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监督驾驶员日常的出车情况和车辆维护保养工作。

3)驾驶员每天必须填写由党政办编制的《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并由用车人签名,月底交责任人审核后送镇党政办备案。

第三条  各部门、工作片管理的车辆必须由指定的专职司机驾驶,未经所在片区负责人同意,驾驶人员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四条  驾驶人员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不准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开车,超载滥载,车辆出现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条  未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各部门、各片区负责人以及司机不准将所属的公务车辆借给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本镇干部职工私人用车一律要经镇党政办登记,报镇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第六条  镇干部职工私人用车,油料费自理。

第七条  各部门、工作片区所属的车辆需要长途外出本县的,必须填写《外出用车单》,报镇主要领导批准,交镇党政办调度派车。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八条  驾驶人员要热爱车辆,保持车容内外的整洁,每月定期保养一天,要求车辆各部总成坚固可靠,刹车、转向、传动、灯光保持良好状态,做到车辆不带故障上路行驶,预防各种事故发生。

第九条  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分小、中、大修三级,凡需要修理的车辆,必须填报《临城镇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

1、维修费用400元以下的为小修,送镇党政办负责人核准审批后,方可进厂修理。

2、维修费用400元以上和800元以上的为中、大修,送镇党政办负责人核准,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

3、特殊情况下,如车辆半路抛锚、损坏等,可就近维修,但必须事后报告镇主要领导,并由镇党政办备案。

第十条  维修厂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维修项目进行维修,不得擅自主张更改。车辆维修完后,由镇党政办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及司机验收结算,凡未经审批的维修项目,不得给予验收结算。

第十一条  车辆维修经党政办负责人与财会人员核算后,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采取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厂方。

第十二条  车辆的清洗必须到指定的清洗厂清洗,在外洗车一律不得报销。

 

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章的处理

 

第十三条  正常执行任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裁决区别事故责任等级,再做内部处理。事故等级一般分四类型:

1、由我方负全部责任的,整个事故经济损失(指车辆损坏和人员伤亡赔偿损失,下同),由肇事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20%(不含事故的其他有关处理费用)。

2、由我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肇事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的15%。

3、事故同等责任的,肇事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的10%。

4、由我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和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的5%。

第十四条  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划,被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的费用自负。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私自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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