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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城镇政府食堂管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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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城镇政府食堂管理制度
为使镇政府食堂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镇政府食堂为镇干部职工服务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镇政府食堂必须全力保证本镇的公务接待餐,确保镇干部职工早、午、晚餐供应,并不断提高供餐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条 镇政府食堂由镇党政办负责行政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必须自觉服从镇党政办管理,为办好镇政府食堂倾心尽力。
第三条 镇食堂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食堂工作人员要齐心协力,在确保供餐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减少浪费。
第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享有对食堂公有资产的使用权,并负有保护维修的责任。损坏的负责维修,丢失的照价赔偿,报废的需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食堂工作人员须定期参加体检,确认身体健康以后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着整洁干净工作服。要讲究卫生,勤剪指甲,操作前必须洗手。患有流行、传染性疾病时应立即报告,暂停接触食物的工作,直到疾病痊愈为止。
第六条 保持餐具、厨具和操作间卫生。餐具必须洗涮干净,流水冲刷,平时存放在消毒柜中;经常清理厨具污渍,保持清洁干净;生、熟菜板(刀)要分开,不能混用;操作间每月彻底清理擦洗1次;餐具厨具不得外借;严防食物中毒。
第七条 餐厅保持整洁、干净。窗明几净,物见本色,无灰尘、无污溃,清扫擦拭及时彻底。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灭鼠灭蝇,保证始终达到灭鼠灭蝇标准。食堂工作人员有责任维持就餐秩序。
第八条 保证供餐服务时间。早餐应在7:30—8:00,午餐应在12:00—13:00,晚餐应在18:00—19:00内保证供应,随到随吃。工作餐、接待餐制作应保证随叫随到,服务热情,从通知开始,保证接待餐2小时、工作餐1小时用餐。
第九条 用餐形式及标准:镇干部职工早中晚餐3元/人。镇政府的接待餐由镇分管领导汇报镇委书记或镇长同意后,由镇党政办接待负责人填写接待审批单呈报镇分管领导及镇委书记或镇长签批后安排在镇政府食堂执行,接待餐原则上按照50元/人标准安排。
第十条 管理人员每月对食堂的收支情况进行公布,做到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凡未到用餐时间一律不准用餐,每发现一例,对食堂工作人员每人罚款10元,擅自用餐人员不听劝阻的每人罚款20元(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 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闲余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做到有事请假。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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