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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4471/2024-00070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临高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临府办规〔2023〕4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十六届46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高县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海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坚持公益属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本辖区户籍居民(包括非本辖区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提供安葬遗体(骨灰)服务;坚持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对标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鼓励优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禁止通过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方式将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第二章  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遵照《海南省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的规定,不得将公墓建在风景名胜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尽量避免占用耕地,尽量利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新建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手续。项目建设前,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消除风险隐患。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要以至少满足本辖区居民未来20年安葬需求为目标,并适当留足可扩建的土地。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按照“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要求,遵循“先规划后施工”“边建设边绿化”的理念,防止“青山白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5%。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每个遗体墓穴(含双穴位)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每个骨灰墓穴(含双穴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得大于0.6米,独立的墓碑、墓志铭在地面以上的宽度不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3米,不高于地面0.8米,提倡采取卧碑方式,碑长不超过0.6米,碑宽不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15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统一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植花植草进行绿化。提倡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多种方式节地生态安葬。墓穴按规划依次使用并应对进行编码管理,相关安放信息应实现信息化管理。公益性公墓建设应按遗体、骨灰实际使用需求进行配比墓穴建设。

第七条  建立县、镇级公益性公墓,要符合《临高县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规划要求,由县民政局完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资料报政府同意建设后进行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尽量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增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由村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通过发改、资规、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由县民政局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其中,县、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益性建设项目资金奖补方案>》要求,争取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建设资金由镇、村共同筹资,根据公墓建设实际情况,按照先建后补方式适当安排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  公益性公墓应使用规范名称,以通俗易懂为前提,同时考虑地域名称、建设主体、管理层级等因素。

第三章 公益性公墓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运营的公益性公墓,每40亩视实际情况可开发一个公益性岗位,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合作社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公墓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墓穴和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要遵照《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由发改部门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优先对城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退伍军人、困难职工等对象实行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服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二)通过增加监控设备、安防设备、定时巡逻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巡查,确保墓区设备、设施及财物安全。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四)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建立财务账册。政府财政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墓区建设管理维护等支出,禁止挪作他用。

(五)实时将逝者基本信息、穴位基本信息、销售基本信息等录入民政部门指定的监管信息平台,并妥善保管纸质档案。

(六)公示《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批准建设文件、服务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七)销售价格及维护管理费要严格执行发改部门制定的标准,未经调价批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检查。

(八)安葬实行实名制管理。办理安葬手续,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逝者死亡、火化证明等材料,到公益性公墓签订安葬协议,领取安葬证。

(九)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用户在墓穴使用期限届满继续缴纳日常维护费的,等同办理续用协议。逾期未办理的,应当在媒体上刊登公告予以催办;公示180天后仍未办理续用手续的,公益性公墓管理方可按照绿色生态方式妥善安置。

(十)规范文明祭扫,倡导绿色、生态、文明祭奠方式,禁止焚烧祭祀用品,提倡网上祭奠、代客祭扫等便民服务。

第四章  公益性公墓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是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全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

(二)制定公益性公墓建设及日常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并进行年检和等级评定;

(三)协调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发现的超标准建墓、违法占地、破坏生态、扰乱社会治安、超定价销售、炒卖墓地等情况,凡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海南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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