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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445-5/2022-00006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临高县南宝镇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08日
名  称: 临高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高县 2022 年有机肥推广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临农字〔2022〕365 号 主 题 词:

根据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2022 年农药化肥减量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60 号)及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2022年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府办〔2022〕110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临高县农药化肥减施,推动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县乡村振兴与农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导向,坚持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在全县的粮食、蔬菜、水果等作物上推广应用有机肥,提高耕地质量,减少化肥施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临高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 补贴对象、标准、产品范围、供肥企业

(一)补贴对象:在本县范围内实际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作物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补贴标准:每年每亩限额 1 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 200元/吨,单个农业生产主体最高享受补贴不超过 5 万元,计划补贴推广商品有机肥 4337.5 吨。补贴实行先到先补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直到补贴资金用完为止。

(三)产品范围: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农用微生物菌剂。

(四)供肥企业及产品:公开遴选有资质的补贴产品供应商。有机肥供肥企业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产品有效的肥料登记证,提供的产品符合《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2017 年 11月 30 日修正版)第二十八条“禁止从省外引入动物排泄物和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肥料”的规定,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NY/T525-2021 和 NY884-2012、GB20287-2006),具有肥料质量检测报告和使用说明书,经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县农技中心技术人员查验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备案在册,同时供肥企业备案在册的有机肥产品应有合法经营点,在备案时提供,便于购买。

三、 申报程序

(一)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须填写《临高县有机肥补贴推广应用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为复印件)等凭证,经村委会或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同意(盖章)后,提交申请表至县农技服务中心。

(二)县农技服务中心核实,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核准的申请表(盖章)。

(三)供应商提供产品发票,发票信息注明购买人姓名、产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供应商(法人代表)在申请表相应位置签名并盖章,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凭申请表、发票或发票复印件(背面签名并盖手印或公章)、产品照片等材料向县农技服务中心申报产品补贴。

(四)县农技服务中心审核汇总,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每季度公示一批申报补贴的农业生产主体,无异议后,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五)县农业农业局审核后,县农技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文彤明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及县农技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局各岗室抽调,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种植业管理岗,落实责任,严把审核关,组织实施好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补贴执行、资金使用、落实到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指导服务,实施建档存档等工作,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安全使用、专款专用和农民直接受益。

(二)县农业农村局加强供肥企业和所供有机肥产品的监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调查有机肥产品推广使用效果和了解补贴对象的意见。供肥企业要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自身素质,同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免费向补贴对象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自觉接受检查检测,保证产品质量。每个供应批次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

(三)严禁变相提高有机肥供应价格,严禁倒卖补贴的有机肥。对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取消供肥企业及其合法经营点产品今后三年内招标资格,补贴对象今后三年内不得享受有机肥扶持政策。

(四)被列入产品补贴目录的企业要建立质量承诺制度,保证有机肥、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安全药”。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对因供应的产品引起的二次发酵、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质量问题及使用说明不明确造成的用户损失由生产企业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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