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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445-5/2020-00010 分  类: 组织机构简介
发文机关: 临高县南宝镇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名  称: 临高县南宝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南宝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平东经济发展服务和营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镇政府在政府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镇组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党政办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组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管理员工作,党政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政府信息发布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镇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予以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1、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1)镇政府领导分工(2)镇政府工作规则(3)镇内设机构

   2、镇政府文件

    3、镇政府重要会议

    4、镇政府重点工作

   5、规划:(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6、政府提交镇人大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1)镇政府工作报告(2)财政预算、决算报告(3)其他专题报告

    7、镇政府人事任免

    8、镇政府应急管理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0、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11、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适用情况

   12、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4、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6、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17、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本政府公文;

  (二)本镇政府门户网站(           );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有关会议;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镇政府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予以公示。分管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镇综合档案室存档。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镇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镇组委统一受理;口头申请的,由我镇接待人员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镇组委应当在接到各办公室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镇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党政办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镇组委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镇保密部门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各办公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镇保密部门审查或向市保密局按程序申请是否公开的请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镇组委负责对本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中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镇各办公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镇组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各办公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行政执法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镇组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办公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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