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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审计局信息公开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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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能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有下列情形的,都不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四条 对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应当标明密级,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对外公开。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报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和本级保密委员会确定。但在未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着对事实负责、提高群众知晓率、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对公开信息采取逐条、逐句、逐字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调整修正。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经过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呈送的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
(三)涉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报本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公告;本机关各室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八条 本机关各室、草拟公文(包括规范性公文和非规范性公文)时,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对照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在发文审批单上注明其属性;本机关办公室负责人在审核公文的同时对各室起草拟订的公文属性进行确定。如不符合有关规定,与起草各室协商重新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签发公文的领导确定;公文的最终属性以公文签发人的意见为准。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按照本机关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各室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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