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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调楼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管控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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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楼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管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明确镇包点片长、镇包点干部和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各村(社区)、各村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队)、村民小组及其成员在巡查防控、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巡查防控、查处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或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用地手续等情况下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行政许可要求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包括:
(一)违反临高县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且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手续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农村村民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多建或者超建住宅的;
(六)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及公路、河道控制范围内非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四条 巡查防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
地管理、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五级巡查与防控
第五条 建立“零容忍”“零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五级巡查防控管理体系。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划分为镇包点片长、镇包点干部和镇资规所、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各村(社区)、各村驻村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队)、村民小组及其成员等五级。
第六条 镇包点片长为一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实行镇领导包村(社区)巡查防控机制,负责督促、指导包点片区内新增(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巡查工作,指导编制包点片区责任网格和明确三级责任网格员以及具体措施,确保不留死角、责任到人。
镇包点片长对包点片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管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镇资规所和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人员为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负责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巡查工作,对土地和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违法用地的社会危害性、处置态度及处罚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并依法开展责令停工、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处置或拆除复垦等工作。镇资规所和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分管领导分别负责明确责任网格和责任网格员及具体措施,确保不留死角、责任到人。
作为责任网格员的镇资规所和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成员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管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村(社区)镇包点干部和各村驻村干部(乡村振兴工作队员)为包点片区(或驻村)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三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负责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防控工作,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同时报镇政府;对土地和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违法用地的社会危害性、处置态度及处罚措施进行广泛宣传。
作为责任网格员的镇包点干部和驻村干部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管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村(社区)为四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实行“两委”干部(含计生员)包网格制度,指定“两委”干部(含计生员)作为四级巡查责任网格员,负责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防控工作,指导检查村(居)民小组开展巡查防控工作,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同时报镇政府;对土地和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违法用地的社会危害性、处置态度及处罚措施进行广泛宣传。
各村(社区)书记为四级、五级巡查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科学编制四级、五级巡查防控责任网格,明确责任网格员以及具体措施,确保不留死角、责任到人,对本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管控工作负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各村(社区)要派员配合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作为责任网格员的村(社区)“两委”干部(含计生员)对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管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村(居)民小组为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负责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监管工作。村(居)民小组组长为五级巡查管控责任人,负责本村(居)民小组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防控工作,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及时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同时报村(居)委会;配合镇政府、村委会及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作为责任网格员的村(居)民小组组长对责任网格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巡查管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巡查防控零报告制度。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建立台账资料。三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建立台账资料。四级、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每周至少开展两次全覆盖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建立台账资料。二级、四级、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实行一周一报制度,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将上周巡查情况报镇政府。三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实行每月一报制度,第三周第一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将前两周巡查情况报镇政府。
第十二条 各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应在第一时间制止,并在当日报告镇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月通报机制。镇资规所每月通报上月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发现并上报镇政府或收到镇政府反馈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相应村(社区)要派员开展为期5天的每日到场巡查管控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并每日向镇政府报告现场情况,相应村(社区)片长要到场参与制止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交叉巡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镇政府授权镇资规所适时采取交叉检查方式,组织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六条 镇资规所负责收集各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信息报送收集、督促、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责任网格员变动,由相应的明确主体[即片长、镇资规所分管领导、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分管领导、村(社区)]向镇资规所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年度内新增一起。二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由对应镇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三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由镇纪委进行谈话提醒。四级、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由相应村(社区)片长进行约谈,扣除相应村(社区)“两委”干部(计生员)绩效资金1000元。由镇政府对履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力的人员进行全镇通报批评。
年度内新增两起。一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进行谈话提醒。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由镇纪委进行问责。四级、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扣除相应村(社区)“两委”干部(计生员)绩效资金2000元(累计)。对属于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的人员,扣发相关人员工资500元/起。
年度内新增三起及三起以上。一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由镇党委书记或镇长进行组织约谈。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由镇纪委进行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级、五级巡查防控责任主体没有及时巡查发现责任网格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或发现后未向镇政府报告的,扣发相应村(社区)“两委”干部(计生员)两个月工资(含绩效部分)。对属于镇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的人员,经镇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停发相关人员工资,督促第三方机构立即解除劳务合同。
上述“新增”是指从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新增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
第十九条 发现存在利益交换、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好处费、接受吃请、接受礼品礼金的相关线索,移交镇纪委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 对连续3次或累计5次未按时报送《临高县调楼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各级巡查管控“零报告”表》和未在“责任网格员签名”栏签字的责任网格员,参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高县调楼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楼镇国土资源巡查制度〉的通知》(调府字〔2023〕1号)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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