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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28663155/2024-00002 分  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临高县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12日
名  称: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启动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启动



202411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正式登记启动


全国210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深入企业商户走访大街小巷在近4个月的时间里实现对全国数千万家普查对象数据采集登记

跟随普查员的脚步

看看现场情况如何·









































































































































或许您还有些疑惑

我们为您解答


登记信息包含房租、营业收入、缴税等,企业信息安全怎么办?普查对象普查员


放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人员对数据有保密义务,采集的信息直接传输给国家统计局数据平台!


不配合调查,会怎样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相关规定哦,详情如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普查人员擅自修改统计数据,会受到惩罚吗?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也有相关规定哦!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转摘统计微讯)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您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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