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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岗双责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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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岗双责”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局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责任,树立执法局的良好形象,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一岗双责”是指局领导和各大队、中队、股室负责人、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队伍建设的一种双重责任制度。即局领导和各大队、中队、股室负责人在负责业务工作的同时,对队伍的教育、管理、纪律作风、廉洁自律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队伍建设是指:队容队纪、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文明执法、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
第二条 局长对全局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负总责,各分管副局长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各大队、各股室具体业务;各大队、各股室负责人,负责各自大队、股室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并对各分管副局长负责。
第三条 各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各队员学习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汇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内容,不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同时按照规定对各队员的到岗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级负责人在安排工作及部署任务的同时,要明确提出具体的纪律作风要求和责任。
第五条 各负责人在检查指导业务工作时,要同时检查队伍建设情况,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在执行各项任务中,要注重考察了解队员,切实搞好对队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局领导、各大队、股室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对本单位或分管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二)对上级交办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拒不办理或阻碍查处的;
(三)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为下属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开脱责任或者袒护、包庇的;
(四)明知下属人员有违法或违纪问题不反映,致使其继续提拔使用或记功表彰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
(六)借工作名义到有关单位“吃、卡、拿、要、报”的;
(七)刁难被监督、管理对象,或向其索要财物、提不合理要求的;
(八)替违法违纪者说情、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开脱责任;包庇、纵容违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的;
(九)接受可能对公正执法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
(十)参与赌博和迷信活动的;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参与有损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活动的;
(十二)其他违反党纪、政纪及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执法队员因有下列所列行为而受辞退或纪律处分以上处理的,要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相应的处分。
(一)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局工作秘密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有殴打、谩骂、虐待当事人等不文明执法行为的;
(五)敲诈勒索、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违反程序或事实不清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社会公德,或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不良影的; (九)玩忽职守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凡违反“一岗双责”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轻,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改正;
(三)情节较重,造成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辞职或免去职务;
(四)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局党支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对每个责任人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提拔重用、记功嘉奖的重要条件之一,凡队伍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内不得受奖。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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