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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898-002/2020-00038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29日
名  称: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亮证执法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亮证执法制度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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