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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亮证执法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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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亮证执法制度
为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省、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本单位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执法行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原执法部门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月14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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