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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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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我局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局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二条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我局分管法规案件审理室的领导担任主任,法规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为副主任,各室、各大队负责人为委员。局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规案件审理室),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办公室主任由法规案件审理室负责人兼任。局各室、各大队具体负责各自业务分工范围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我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配合县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争议的调处工作,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执法纠纷。具体工作有: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室、大队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室、大队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各室、大队行政调解工作。
第四条我局的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是已经正式立案调处的行政执法矛盾纠纷。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事实清楚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四)注重说服教育原则;
(五)调解协议合法原则。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程序是:
(一)办理。我局受理行政执法争议案件后,任意一方当事人可向我局书面申请对行政执法争议案件进行调解;如各方当事人均不主动提出申请的,我局将在充分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情况下,通知各方当事人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调解。
(二)准备。法规案件审理室在调解会议开始前,应当做好会议的筹备工作:
1.确定会场。调解会议原则上在我局办公楼会议室、接待室进行;特殊情况可安排在县政府会议室或村委会办公楼。如调解会议确定在我局举行的,局办公室应该协助布置会场;勤务保障室应提前准备调解会议所需的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设备。
2.确定参加人。调解会议由争议各方当事人、案件经办人员参加,下列人员也需参加:(1)各室、各大队与案件相关的人员(2)信访和监督室工作人员(3)争议地所在地的县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4)如有必要,可通知县政府其它部门派员参与。
(三)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法规案件审理室经办人员主持。调解员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做好调解笔录;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调解人员应当做好会议的签到、发言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件调解笔录》,作为案件资料进行归档。
(四)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行政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机关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
(五)对调解不成的纠纷,由行政调解员对调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法规案件审理室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将处理意见上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六)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由法规案件审理室整理归档。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规则由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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