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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与评查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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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与评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管理与评查工作,根据《海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与评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以及评议、检查和监督(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或收集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行政执法案卷介质形式可采用纸质介质或电子介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介质形式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归档。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行政执法材料,包括行政执法文书的电子文本、电子证据、视听资料,以及执法过程中同步数字化产生的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的电子版本等,应当即时归档或与纸质行政执法文书材料同步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件承办人应当收集、核查、整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对案卷制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一般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页码超过200页的,也可以一案数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按对应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文书材料较少的执法活动,可以按照类别、事由、时间等分类,分别合并立卷。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
(三)举报(投诉)案件登记表;
(四)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五)询问笔录;
(六)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七)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文字说明或者截图、证人证言等);
(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九)整改情况材料;
(十)抽样取证审批表;
(十一)抽样取证通知书 ;
(十二)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十四)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十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十六)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材料;
(十七)鉴定委托书;
(十八)鉴定结论;
(十九)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二十)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意见书;
(二十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二十二)行政处罚审批表;
(二十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四)行政处罚文书(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
(二十五)陈述(申辩)笔录;
(二十六)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十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二十八)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二十九)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三十)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三十一)案件移送函;
(三十二)当事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三十三)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三十四)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三十五)执行情况相关凭证;
(三十六)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十七)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三十八)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各行政执法大队按照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案件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前两款所称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包括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案件已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已强制执行完毕、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情形。
第九条 行政强制案卷。各行政执法大队应当自行政强制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行政强制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一)查封(扣押)类: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查封(扣押)财物处理决定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类: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措施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移送告知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三)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类: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行政强制拆除公告、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四)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类: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五)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类:代履行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陈述(申辩)笔录、立即代履行事后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笔录、中止强制执行决定书、终结强制执行决定书、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协议、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六)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类: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回证、行政强制执行及相关事项内部审批表、催告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法院裁定文书、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海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其他文书、证据等材料。
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等材料可以归入行政处罚案卷,不单独立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排列在前,其他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和形成时间,兼顾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行政执法案卷目录应当按照卷内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排列顺序,标明序号和页码,逐份登记,编排于案卷封面之后。每份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只能编排同一个顺序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宜采用软卷皮装订。入卷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当保留原件;原件确实无法入卷的,可以保存复印件,但应当与原件进行核对,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来源、日期,并由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凡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均应当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应当在案卷内注明名称、内容、数量、来源、特征、提取时间、存放地点等。不宜保存的证物,应当拍照附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装订应当左齐、下齐,统一使用白线,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左侧装订,订卷绳应当系紧、打死结。卷内材料应当按照排列顺序,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页码。凡有文字的页面都应当编页码,页码的位置正面在右上角,反面在左上角。一本案卷编一个流水页码。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底不编页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期限按照档案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四条 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海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海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法规案件审理室应当每年组织至少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运用到执法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工作中。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十八条 评查主体可以设立若干案卷评查组、案卷复核组,开展案卷评查工作。
评查主体可以邀请我局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等参加。
第十九条 评查工作人员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卷,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电子信息统计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卷的承办人员、案卷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卷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确定案卷评查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案卷评查组进行评查,评定每个受评查案卷的等次;
(四)案卷评查组提交评查报告至案卷复核组;
(五)案卷复核组对评查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卷进行复评;
(六)评查主体将审核后的评查报告反馈给评查对象。
评查对象对评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查主体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查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评查对象;
(七)评查主体对评查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案卷评查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卷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六)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
(七)案卷的制作、管理是否规范;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三)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四)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案卷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处罚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行政执法部门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
(六)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的。
第二十六条 案卷评查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二十七条 案卷评查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依法可以对存在的问题作出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案卷评查组作出的监督处理,各行政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合格案卷超过本年度同类型已办结案件总数三分之一的行政执法大队和执法人员,信访和监督室将给予亮牌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人员在案卷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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