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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5812261/2020-0001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1月17日
名  称: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临高县2019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第十一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19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及相关委托人员依据海南省2019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对临高临城万家惠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了抽样,并送往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9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收到上述香蕉样品的检验报告(No:GNAKSJCA1F6090840),报告显示上述香蕉样品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上述不合格香蕉是由该超市于今年9月15日晚向南北水果批发市场A区50号档口采购,共购进20斤,采购价格2.9元/斤,销售价格3.5元/斤,货值金额共70元,并于9月20日全部销售完毕。2019年9月17日该超市农残检测室对当天上架的涉案香蕉的快检结果为合格,当事人依法提供了当日超市检测室出具的农残检测登记表,及带有供货商签名确认的该批次香蕉的购进单据复印件、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销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调查笔录1份;

3、食品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GNAKSJCA1F6090840)1份;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28L04371813Y)复印件1份;

5、行政执法现场收集(相片)证据表。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进货时按规定对购进的香蕉进行农残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才上架销售。当事人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按要求提供其与供货者之间的交易单据及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同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予以积极配合,截止案件调查终了之日,未接到产生危害后果的报告且涉案香蕉产品无法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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