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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5812261/2020-00079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0月11日
名  称: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临高县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第十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高临城小兰蔬菜摊营业区域内芹菜进行抽样,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次芹菜的检验项目:“毒死蜱”实测值为0.10mg/kg,标准指标≤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调查,临高临城小兰蔬菜摊2020616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5公斤,购进价格5元/斤,销售单价6/斤,执法人员抽样数量3.5公斤,剩余涉案芹菜已于当日售完,货值金额60元。由于当事人进货芹菜时,未索取相应票据凭证,导致涉案芹菜购进渠道不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

3、《检验报告》(NO:SPC20201766)

4、现场相片四张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召回,事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货值金额小,截至目前未接收到产生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700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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