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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5812261/2021-0000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1月07日
名  称: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临高县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四期)
文  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临高县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四)

临高调楼方在远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任务来源:监督抽检;食品名称:黄豆芽;规格:无包装购进日期:2020-09-23;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销售者(被抽样单位):临高调楼方在远蔬菜摊;地址: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美良农贸市场2行9号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21日启动核查处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具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二是现场调查;三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黄豆芽4公斤,已销售4公斤。

(二)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在内张贴《召回通知》,但因不合格产品销售时间距离发现问题时间较久,产品已被使用,召回数量为零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报告,没有明显主观故意性,且违法货值金额小,截至目前未收到产生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子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70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今后购进产品将索取相关票据,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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