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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临高县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五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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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临高县2020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十五期)
一、临高县波莲小坚菜摊销售的黄豆芽和绿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任务来源:监督抽检;食品名称:黄豆芽、绿豆芽;规格:无包装;购进日期:2020-10-26;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销售者(被抽样单位):临高县波莲小坚菜摊;地址:海南省临高县波莲镇农贸市场内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具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二是现场调查;三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黄豆芽共6公斤,已销售6公斤,绿豆芽购进7公斤,销售7公斤。
2.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召回通知》,但因不合格产品销售时间距离发现问题时间较久,产品已被使用,召回数量为零。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和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报告,没有明显主观故意性,且违法货值金额小,截至目前未收到产生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子当事人如下行故处罚:1,警告;2.罚款7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产品将索取相关票据,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二、临高县波莲长仁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任务来源:监督抽检;食品名称:黄豆芽;规格:无包装;购进日期:2020-10-26;不合格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销售者(被抽样单位):临高县波莲长仁蔬菜摊;地址:海南省临高县波莲镇农贸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具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二是现场调查;三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黄豆芽共5公斤,已销售5公斤。
2.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召回通知》,但因不合格产品销售时间距离发现问题时间较久,产品已被使用,召回数量为零。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报告,没有明显主观故意性,且违法货值金额小,截至目前未收到产生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子当事人如下行故处罚:1,警告;2.罚款7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产品将索取相关票据,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临高临城红银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任务来源:监督抽检;食品名称:上海青;规格:无包装;购进日期:2020-08-20;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销售者(被抽样单位):临高临城红银蔬菜摊;地址:临高县临城镇临昌路北门市场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4日启动核查处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具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二是现场调查;三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上海青共4.5公斤,已销售4.5公斤。
2.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召回通知》,但因不合格产品销售时间距离发现问题时间较久,产品已被使用,召回数量为零。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报告,没有明显主观故意性,且违法货值金额小,截至目前未收到产生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子当事人如下行故处罚:1,警告;2.罚款7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产品将索取相关票据,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四、临高临城赛满生果摊销售的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任务来源:评价性抽检;食品名称:梨;规格:无包装;购进日期:2020-08-20;不合格项目:多菌灵;销售者(被抽样单位):临高临城赛满生果摊;地址:临高县临城西门市场一楼SG-7号摊位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0日启动核查处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具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二是现场调查;三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梨共70公斤,已销售70公斤。
2.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在店内张贴《召回通知》,但因不合格产品销售时间距离发现问题时间较久,产品已被使用,召回数量为零。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发布召回公告,提交整改报告,没有明显主观故意性,且违法货值金额小,截至目前未收到产生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子当事人如下行故处罚:1,警告;2.罚款7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产品将索取相关票据,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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