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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35812261/2021-00048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2日
名  称: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临高县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第七期)
文  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临高县2021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期)

临高县多文镇多文农贸市场蔬菜摊郑金秀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任务来源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食品名称:上海青购进日期:2021-5-28;不合格项目:氟虫腈;销售者(被抽样单位):临高县多文镇多文农贸市场蔬菜摊郑金秀;地址:临高县多文镇多文农贸市场蔬菜摊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630日启动核查处置,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2021年7月1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关于移送临高县多文镇多文农贸市场蔬菜摊郑金秀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案件线索函》。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具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二是现场调查;三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上海青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全部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情况。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在内张贴《产品召回公示》,但因不合格产品销售时间距离发现问题时间较久,产品已被使用,召回数量为零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项的规定,按照《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海青”处500元罚款。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购进产品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查验制度。

                            临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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