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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0-00030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年11月03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水产养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临府办〔2020〕137号 主 题 词:

临府办〔2020137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水产养殖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单位:

《临高县水产养殖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3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水产养殖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和省委巡视、海南省环保百日大督查反馈问题的整改要求,根据《海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通知》(琼环督字〔201813号)、《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9—2020年水产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97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水产养殖禁养区内和不符合规划的水产养殖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同时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县总体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严格执行《临高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坚持生态优先,政府主导,依法退出总体要求,坚决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和省委巡视及海南省环保百日大督查的整改要求,有序地开展水产养殖整治,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水产养殖整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开展水产养殖场摸排,细化整治目标任务,责任分解,依法退出及治安维稳工作,统筹推进我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属地管理原则:水产养殖整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镇及农场为主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镇及农场”的工作机制,确保水产养殖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法退出原则:水产养殖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及文件规定,工作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注重规范操作,确保工作法治化和规范化。

(四)合理补偿原则:水产养殖项目涉及民生问题,要注重解决好养殖户生计和渔民转产转业问题,对退出的水产养殖项目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三、整治内容

在《临高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修订后划定的禁养区内以及不符合规划的养殖场。

四、工作目标

根据2020年《临高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后划定的禁养区以及不符合规划的养殖场,2020年完成养殖整治目标60%2021年完成养殖场整治目标80%2022年完成养殖场整治100%

五、主要养殖类型分类及界定

(一)池塘养殖。主要有高位池养殖和低位池养殖2种:

1.高位池养殖。一般建在外海岸带上,养殖塘四周和底部结构为混凝土结构或铺有隔水塑料薄膜,排水方式为中央管道直接排干,注水方式为外海(或海滩取水井)抽水进池。

.低位池塘:除高位池塘以外的其他养殖池塘。

(二)工厂化水泥池养殖。在钢化厂房、混凝土结构厂房、简易大棚内建设的水泥池,用于鱼、虾、贝类等品种的成品养殖和苗种繁育。

(三)深水网箱养殖。在沿海开放式海域的深水区利用浮管和网衣制成网箱养殖成品鱼。

(四)水库养殖。利用水库水体养殖成品鱼。

六、补偿标准、拨付程序

根据不同的养殖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

.池塘退出补偿标准。

(1)高位池塘:退出补偿标准为2.4万元/亩(含所有附属设施)。

2)低位池塘:退出补偿标准为1.8万元/亩(含所有附属设施)。

2.工厂化水泥池退出补偿标准。退出补偿标准为250/平方米(含所有附属设施)

3.深水网箱(含拆除网箱费用)。根据不同规格网箱退出补偿标准为40米周长深水网箱3万元/口,60米周长深水网箱4万元/口,80米周长深水网箱5万元/口,80米周长以上深水网箱6万元/口。

4.水库养殖(含所有附属设施)。根据不同大小水库养殖退出补偿标准为300亩以下(包含300亩)退出补偿标准为3万元/宗,300-600亩(包含600亩)退出补偿标准为5万元/宗,600亩以上退出补偿标准为6万元/宗。

5.推填平整池塘工程费:由属地镇政府及农场统一实施并测算推填平整池塘工程费,所需经费由属地镇政府及农场确定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6.鱼、虾等养殖生物由养殖户自行处理。

(二)补偿面积计算。补偿面积为测量池塘塘堤四周内侧面积计算得出。

(三)工作经费。按照清退面积每亩500元的标准测算工作经费,由各镇政府、加来农场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四)清退程序。

宣传政策(通告补偿政策)→现场核查(测量评估、登记造册、村镇公示补偿情况)→签订清退协议(清退面积、补偿资金、完成时间、退出承诺)→申请拨付(各镇政府、加来农场汇总后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偿资金)→拨付资金(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各镇政府、加来农场)→发放补偿→实施拆除(养殖户、各镇政府、加来农场、相关部门)。

(五)补偿费支付。

签订退出协议后,对自行退出的养殖场由镇政府及农场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将补偿费足额发放给养殖业主,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以发放。属地镇政府及农场要确保完成各自辖区内水产养殖场清退任务,清退前和清退后要做好留痕记录,补偿资金安排要做好登记,结合补偿标准,做好退出补偿金额张榜公示,签订协议等,及时发放补偿资金,加快推进水产养殖场清退工作。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临高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雪天(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符巍瀚(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曾红流(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王义坚(县财政局局长)

桂若松(县政府办主任)

王海洪(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海珊(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 殷(县公安局政委)

麦贤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良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符 喜(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焕光(县林业局局长)

符龙勤(县司法局局长)

王 睿(临高供电局党委书记)

谢家林(加来农场党委书记)

李 晓(临城镇镇长)

符传江(调楼镇镇长)

符亚初(新盈镇镇长)

李 建(博厚镇镇长)

林明剑(皇桐镇镇长)

吴晓锋(多文镇镇长)

王颂娇(波莲镇镇长)

陈 慧(和舍镇镇长)

谢宗志(东英镇镇长)

许高逢(南宝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任由陈海珊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统筹、组织、督促各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治工作,及时解决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八、责任分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指导监督全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临高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订编制和测绘工作,负责提供县内水产养殖场地理位置相关数据,负责全县水产整治工作材料汇总和上报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纳入退出范围的养殖场是否有环保手续,环保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排污口设置是否经过审批。对纳入退出的养殖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不符合规划的养殖场按多规合一地类属性进行分类确认,负责配合各镇政府及农场、综合执法局对非法占用土地、海域的养殖场进行查处。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自然保护区和非法占用林地的养殖进行认定,负责配合各镇政府及农场、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县水务局:负责对非法占用江河水库等水域养殖场进行核查、认定,负责配合各镇政府及农场、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退出的水域进行监管。

临高供电局:负责配合综合执法局和各镇及农场开展清退工作,对违规养殖场依法依规停止供电。

县公安局:负责涉及整治的治安维稳,舆情收集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镇及农场开展水产养殖整治工作,依法对拒不清退的水产养殖户进行强制执行。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各相关单位开展水产养殖整治工作,提供政策法律指导,负责配合指导各镇政府及农场合法解除辖区内不符合规划的水产养殖场所签订的合同,负责配合各镇政府及农场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违法群众了解到自己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制定退出补偿标准。负责统筹安排退出补偿资金,做好相关工作经费等资金保障,按程序及时下拨各部门和各镇及农场,确保资金到位顺利开展水产养殖整治清退工作。

各镇政府、加来农场:负责辖区内养殖场的调查登记、实地测绘、张榜公示、登记造册、汇总上报,负责辖区内水产养殖整治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以及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负责完成辖区内养殖场清退任务,负责解除辖区内非法养殖场签订的合同,对完成退出的养殖场组织验收和资金发放工作。

九、工作步骤

(一)宣传阶段(20201月至2020630日)

按照属地管理理原则,各镇政府及农场要做好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通告等多种多样形式,大力宣传国家环保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群众增强环保法律意识,使违法群众了解到自己的养殖场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积极主动配合水产养殖整治工作。(主要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加来农场,相关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

(二)调查准备阶段(202071日至2020831日)

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县内水产养殖场相关数据和相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的养殖场认定结果,各镇政府及农场相应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辖区内养殖场现状调查,做好养殖对象、养殖面积、养殖品种等基本信息登记,拍照存档,按一场一档建立养殖台账,填写《临高县水产养殖场清退登记表》(附件1)、《临高县水产养殖清退补偿信息汇总表》(附件2(主要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加来农场,相关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

(三)清理整治阶段

1.清退禁养区水产养殖场。

1)自行清退阶段(202091日至2020930日)。根据辖区调查,建立拟清退台账的信息,对拟清退的养殖场下达限期拆除清退通知书,督促其自行退出并拆除养殖设施,按退出补偿资金拨付给养殖户。(主要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加来农场,相关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2)强制拆除阶段(2020101日至20201130日)。对逾期不按要求自行拆除清退的养殖场,各镇政府、加来农场在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后,起草强制拆除清退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加来农场,县综合执法局,相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临高供电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2.清退不符合规划的养殖场。20211月至202212月底)

1)自行清退阶段。各镇政府、加来农场根据辖区内调查结果,建立拟清退不符合规划的养殖场清单,对拟清退的养殖场下达限期拆除清退通知书,督促其自行退出并拆除养殖设施,按退出补偿资金拨付给养殖户。(主要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加来农场,相关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临高供电局、县财政局)

2)强制拆除阶段。各镇政府、加来农场根据辖区内养殖场清退清单,对逾期不按要求自行完成清退并拆除养殖设施的养殖场,各镇政府、加来农场在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律手续后,起草强制拆除清退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主要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加来农场,县综合执法局,相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临高供电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四)检查验收阶段

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开展水产养殖整治自查工作,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县政府,属地乡镇(农场)要加强清退后巡查,防止发生重新养殖行为。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政府、加来农场要充分认识水产养殖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本镇(农场)、水产养殖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主要领导亲自抓,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为保障清退工作有序开展,相关信息报送顺畅,各镇政府、加来农场要明确分管副职领导具体抓落实,指定1名联络员定期上报清退进度情况至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加强配合,全力推进。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镇政府、加来农场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造势,引导和提高养殖场(户)的生态环境意识,对重点水域要主动上门宣传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明确“谁污染,谁治理”的工作要求,强化养殖户的自律意识和自觉行动,努力营造生态环保水产养殖的良好氛围。

(三)经费保障,资金到位。为确保整治清退工作顺利完成,清退补偿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要及时拨付养殖场清退补偿资金到各镇政府及农场,各镇政府及农场要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对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和省委巡视及海南省环保百日大督查的整改要求要坚决落实,对禁养区内养殖场和不符合规划养殖场坚决清退,引导限养区、养殖区内的水产养殖场建立完善环保设施,严格规范管理,理清主次,分重点、分步骤稳妥实施。

(五)属地管理,联合推动。各镇政府、加来农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水产规模养殖场清退工作组织实施,县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好相关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六)严控节点,严格标准。水产养殖场清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单位和各乡镇要按时间节点全面完成禁养区内和不符合规划的水产养殖场清退工作。养殖场清退工作必须达到整治要求,并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不造成二次污染。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场的日常监管。

(七)建立机制,督查问责。将水产养殖整治、清退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加强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的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结果定期向各镇(农场)、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未按整改任务和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单位,上报县水产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方案印发后,与《临高县水产养殖养殖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临府办〔201964号)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临高县水产养殖清退登记表

2.临高县水产养殖清退补偿信息汇总表

临府办〔2020〕137号附件1:临高县水产养殖清退登记表.doc

临府办〔2020〕137号附件2:临高县水产养殖清退补偿信息汇总表.doc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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