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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1-00036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临高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临府规【2021】48号 主 题 词:

临府规〔2021〕48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临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临高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直各单位,省驻县有关单位:

《临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临高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第9期县委常委会、十五届县政府第1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临高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际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它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其中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县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禁止将下达资金明确的项目进行拆分建设,确需拆分建设的需报县政府审批同意。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特许建设投资人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由项目单位收取和管理;

(六)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原则上不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估算建安费小于400万元的原则上采用总价包干方式进行建设,由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的下属事业单位担任项目业主自行组织项目建设,如无下属事业单位可委托代建单位实施代建。

政府投资项目估算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实行代建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或其下属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委托单位,委托单位承担项目业主职责。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一般采用概算(建安费)包干(以下简称“概算包干”)方式进行建设。

上述原则以外,如项目不适宜采用代建制,确需改变建设管理模式的,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施工阶段代建。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施工阶段代建,即从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实行建设阶段管理。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建安费小于400万的项目预算评审;

(二)统筹、指导和监督下属事业单位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建设;

(三)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竣工决算报批。

第八条  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前期研究阶段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功能要求;

(二)非代建项目,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并对报告的深度和质量负责;负责办理前期报批手续;在获得项目预算审批后,依法依规选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三)代建项目,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及报批手续;依法依规选择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概算包干项目获得概算审批后,与代建单位签订概算包干合同;

(四)监督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审核相关工程变更方案,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五)申拨进度款,监督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组织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开展项目阶段性验收、结(决)算;

(七)组织项目的账务、资料、产权、管养等移交工作;

(八)统筹项目全过程的建设协调,承担其他相应职责。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为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除外),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库管理;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调整)及概算(含调整)、工程变更的审批。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负责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预算审核,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批;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进行绩效评价;对我县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等。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必要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等。

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同级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建立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县各行业部门和单位、镇(场)依据本部门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或县十四五规划,提出“建设项目五年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动态的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计划”。

县发展改革委从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建设计划”中选定需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明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启动前期工作至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储备项目库。

县发展改革委每季度从储备项目中提出需继续推进前期的项目,报请县政府同意且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方可列为预备项目库。

第十一条  县发展改革委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储备、预备项目推进情况及县财政局确定的下一年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按照轻重缓急编制下一年度的投资项目计划,按规定上报县委、县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涉及城市建设等急需启动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委纳入项目库管理,联合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国家或省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列入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包括续建、新开工项目计划,原则上列入新开工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以上。

第十四条  预备项目确定后,县资规局立即开展土地权属确认,下达征地通知和办理农转用手续;项目所在镇政府启动新建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管线迁移(含绿化)等,并配合镇政府做好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管线(绿化)主管部门应协助代建单位督促权属单位及时落实迁移工作。

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使用县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的项目,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一)估算建安费小于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

(二)估算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项目总投资小于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县行政审批局只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受限制,由项目业主直接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县行政审批局审批。

(五)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审核后,由设备使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设备购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研究,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和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定的路网、光网、电网、气网和水网等“五网”项目,经县资规部门确认后,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以规划代项目建议书审批,涉及中央资金项目或不宜适用简化程序的国家、省级重点项目除外。

对拟建项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方案比较时,项目业主在取得规划设计条件后,可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提前开展地质勘察、方案设计工作。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其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是作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的主要凭据。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概算建安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安费,超过10%以上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经审批的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在审批前,县行政审批局应当按规定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咨询评估评审。所发生的咨询评估评审费用由县财政局安排经费纳入县行政审批局年度预算中予以保障。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得再计列咨询评估评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预算)。确因以下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预算)总投资或建安工程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进行概算调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国家政策变化、调整或价格上涨的;

(四)按规定权限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概算投资的。

调整概算(预算)应当在项目工程量完成70%以上(含)至竣工前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1次。

第二十二条  建安费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调整概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调整概算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10%,且项目变更增加造价小于100万元的概算调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进行初核,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初审,报项目分管县领导批准同意后再进行调整。

(二)申请调整概算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10%(不含),且项目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概算调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进行初核。县行政审批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项目分管县领导召开专题会审议。

(三)申请调整概算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10%(不含),且项目变更增加造价200万元(含)以上的概算调整,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进行初核。县行政审批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四)申请调整概算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10%(含)及以上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进行初核。县行政审批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项目的投资管理,县行政审批局受理审批事项时,项目的批复文件需同时抄送县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项目审批情况按政府投资、社会投资进行分类汇总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统计局,以便做好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

第四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照“谁审批,谁核准”的规定核准建设项目招投标组织形式、方式、范围。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并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未达到上述招标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七条  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县内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参股的经济实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代建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选取代建单位,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原则上不接受代建单位以联合体形式参与代建项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代表现场监督。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办理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项目规划许可、项目用地许可、使用林地许可、环评审查、节能审查、水土保持、地质灾害评估、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联合现场办公,共同确认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并签证,逾期补签的无效。确需进行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分以下情况按程序办理:

(一)建安费小于400万的项目,工程变更由镇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建安费400万(含)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未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且不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及质量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自行审查工程变更说明及调整方案后,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三)建安费400万(含)以上的项目,工程变更涉及增加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的,如增加投资可在批复概算以内调剂解决的,其中设计变更部分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在变更内容现场实施前报县行政审批局进行技术审查,工程签证部分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自行审查;如累计增加投资部分无法在批复概算内调剂解决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按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规划、土地、质量、消防、人防等事项实行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自行组织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完成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牵头组织,按照《临高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临工改〔2020〕01号)要求,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申报竣工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使用、管养单位完成项目(实体)接管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权力和责任一并移交接管单位,接管单位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的理由拒绝接管。

项目(实体)移交后,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应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完成资产资料及财务移交手续,同时与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等。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或产权登记的依据。

(一)纯设备购置的项目,无需办理项目竣工决算。

(二)工程类政府投资项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在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各镇政府(农场)可提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决算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统计、档案管理。项目业主按月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代建单位)负责组织整理不少于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自留一套备查,其他三套分别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县档案馆。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管理和验收移交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后评价制度。由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意见,并对项目参建单位如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做出评价,作为今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六章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选定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后,项目的资金拨付可一次性按规定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审批。资金拨付申请一经审批确定,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镇政府按照工程进度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拨付,不再逐次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申请前期费用和工程进度款。

(一)前期费用(含项目管理费):项目开工前的前期费用向县财政局申请。

(二)工程进度款:向县财政局申请。第一次预拨的款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批复概算的30%,工程预付款的抵扣可采取一次性抵扣或按资金拨付进度分批次抵扣。除县政府另有规定外,其余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以工程进度作为依据,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可拨付至项目合同价款的80%,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后,工程款支付至决算价的97%,预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约定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出具同等额度的银行保函。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投资估算一次性拨付30%,再根据实际情况拨付至合同价的80%;

单纯设备采购类项目在设备到位且安装验收合格后可拨付至中标价的95%。

第四十条  实行概算包干的项目,县财政局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后,及时支付工程决算余款(工程质保金除外),工程决算价如未超出概算包干合同价,可按规定对代建单位进行包干奖励;超出概算包干合同价以外的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临时过渡安置费、补助和奖励费用、附属物补偿资金、拆除清运费、征收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拨付金额以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概算批复金额(县住建局审核概算并上报县政府批准)为准,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项目辖区镇政府或农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费用由县资规局按法定流程审批。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参与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履行服务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预算和竣工决算、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转移、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虚列投资完成额等手段骗取政府建设资金的;

(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十)在履行审计、审查过程中,以权谋私造成重大失误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代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竞标事务。

(一)代建单位在代建实施过程当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串通舞弊、索赂贿赂、违法转包分包等违规违法行为的;

(二)设计漏项、漏量等严重失误引起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中标价10%以上的,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

(三)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中标价10%以上的;

(四)预算按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套用错误、材料价格不按当期《海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的计算,导致预算误差较大造成影响的;

(五)监理单位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监理机构或个人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弄虚作假,导致虚增工程量、新增多计价款的;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给项目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在临高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建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经济刑事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工人数、机械设备未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按时到位,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施工过程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伪造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的;

(四)不执行施工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六)弄虚作假评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的。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在临高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规定须报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省对审批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五年。《临高县500万元(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暂行)》(临府2015〕166号)以及与本办法相悖的县政府相关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附件:临高县政府投资建安费400万元以下项目管理主要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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