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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2-00004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07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临府规〔2021〕90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11224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旅游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琼旅发〔2015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临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扶持原则。

(一)政府引导,先建后补原则。对旅游文化产业的扶持坚持先建后补、公平竞争、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和奖励。同时,切实加大投融资、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二)专项使用,注重实效原则。县财政局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中的各项奖补扶持措施,主要用于旅游开发建设、旅游产业提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培育、优秀文化企业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等项目的扶持。

(三)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原则。严格管理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完善审批、支付流程,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实施机构

第三条临高县人民政府设立旅游文化产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旅游文化的副县长担任组长,临高县旅文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临高县发改委、临高县财政局、临高县审计局、临高县税务局、临高县商务局、临高县资规局、临高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成员单位,负责临高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及奖补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高县旅文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旅文局局长担任,负责整个旅游文化产业扶持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四条 申报扶持项目的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临高县内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守法经营,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

(五)依法在临高县内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六)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五条 申报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临高县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产业发展实际;

(二)符合临高县总体规划,涉及占用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符合临高县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四)符合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

(五)旅游商品类项目,须持有文旅部或国家旅游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并且已产业化运营。

第四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品牌创建。鼓励旅游景区(点)等旅游企业创优评级,提升旅游品质。

(一)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再次升级的,只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二)新评定为五椰级、四椰级、三椰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已获得奖励的椰级乡村旅游点,再次升级的,只奖励两个椰级的差额部分。

(三)获评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已获得奖励的星级酒店,再次升级的,只奖励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分。

(四)新评定为5C4C3C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奖励的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再次升级的,只奖励两个C级的差额部分。

(五)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示范点或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六)对新评定为“金宿级”“银宿级”“铜宿级”的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七)鼓励旅游商品开发经营活动。旅游经营者设计、开发的具有临高县特色、在市场上流通并可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购买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创意商品,获省级以上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关奖项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资金奖励。具体资金奖励标准为:获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奖项并申领取得奖励的,不得再申领省级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奖项并领取一次性奖励后,在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又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可申领奖励差额(国家级一次性奖励与省级一次性奖励之差)。

(八)鼓励文化艺术项目创作活动。以临高县文化、旅游为元素进行拍摄院线电影,创作歌曲、摄影美术、出版书籍、拍摄微电影等文艺创作,获得国际、国家及本省省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相关奖项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资金奖励,具体资金奖励标准为:拍摄院线电影获国际奖项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的(或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创作歌曲、摄影美术、出版书籍、拍摄微电影等文艺创作,获国际奖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省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时获得多个级别奖项,根据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相应奖励。如根据低级别奖项申领取得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可以申领奖励差额(更高级别奖项对应的奖励与低级别奖项对应的奖励之差),但最终实际领取的奖励总额不得超过获得的最高奖项对应的奖励。

第七条 开发建设。鼓励旅游、文体项目开发,推动项目提质升级。

(一)鼓励发展乡村旅游。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旅游业招商引资项目可列入县重点项目,优先申请列入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

(二)激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文体项目开发运营,实际社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政府投资等投资,实际社会投资额以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旅游、文体项目,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在建成正式开放运营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鼓励按规定新建、改建或扩建水上活动项目,根据实际社会投资额(不计土地投资或租赁、劳动力成本、政府投资等投资,实际社会投资额以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在取得运营资格、手续完备,且建成正式开放运营后给予奖励。实际社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实际社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实际社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鼓励渔船采取龙头企业加合作社的模式,推动三无船舶“上岸”向餐饮、民宿等行业转产转业,发展渔旅休闲体验项目,对利用渔船(含三无船舶)达到10艘以上且经营满半年以上的企业或合作社给予奖励,具体为每艘小型船只(船长12米以下)5000元、每艘中型船只〔船长12米(不含)—24米(不含)10000元、每艘大型船只(船长24米以上)20000元。

第八条 会展运营。鼓励举办会议、展览等会展活动。

(一)对在临高县内举办的安排住宿在三星级以上酒店(或相当于该档次)且会期达1天、住宿2夜以上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发布会或年会、培训等会议,如参会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总间夜数达到200间以上,一次性给予会议补贴1万元;如参会人数在200人以上且总间夜数达到400间以上,一次性给予会议补贴3万元。酒店作为申报主体,全年申报补贴次数上限为15次。

(二)对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符合临高县旅游产业扶持原则且展览期不少于2天(含)的展览给予补贴。展览的补贴金额按“展览总面积×40/m2·×展期天数×70%”的公式计算。若展览中同时举办同一题材的专业会议,其会议部分的补贴金额按“会场总面积×90/m2·×会期天数×70%”的公式计算,补贴上限为50万元。同一展览会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主题和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届展览,不得重复申请补贴。直接面向市民进行买卖交易的展销会不在扶持补贴范围内;非临高县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企业如在临高县内举办会展活动的同样适用该款项。

(三)酒店入境游客接待奖励。一年内酒店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数达1000以上,3000以下的,给予全年奖励8万元;一年内酒店接待入境游客人天数超3000人的,给予全年奖励15万元。

(四)鼓励旅行社发展。旅行社当月累计组织国内游客199人以下的团队来临高县旅游至少住宿1夜且游览1个景区或游览1个“椰级”乡村旅游点的,按每名游客20元对组团旅行社进行奖励;旅行社当月累计组织国内游客200人以上的团队来临高县旅游至少住宿1夜且游览1个景区或1个“椰级”乡村旅游点的,按每名游客30元对组团旅行社进行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入境游客15人以上的团队来临高县旅游且至少住宿2夜的,按每名游客50元对组团旅行社进行奖励。

(五)景区接待奖励。以通过检票闸机人数(身份证数据)为依据,对临高县各旅游景区的一年接待游客超过50万人次、30万人次、20万人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加大投融资、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一)支持和引导旅游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旅游景区(点)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允许以特许经营、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各种投资参与旅游景区(点)的建设和经营。

(二)新开工建设或改扩建的、非财政支持的银行贷款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旅游文体项目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年度贷款本金平均余额扣除5000万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2%的贴息标准计算,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50万元,累计贴息年限两年。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临高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实效。

第十一条依据本办法申报扶持奖励的,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存在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拨付扶持资金的,立即停止使用,全额收回,在全县通报批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文件中相同的扶持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机构或个人已享受海南省其他旅文产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也可同时享受本文件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临高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和已获评的旅游、文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领,逾期不再给予扶持。


附件:1.申报临高县旅游文化产业扶持项目材料要求

      2.临高县旅游文化产业扶持项目审核程序

3.承诺书

4.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5.临高县旅游文化项目投资情况表

附件1:申报临高县旅游文化产业扶持项目.docx

附件2:临高县旅游文化产业扶持项目审核程序.docx

附件3:承诺书.docx

附件4: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附件5:临高县旅游文化项目投资情况表.doc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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