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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2-00034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文  号: 临府〔2022〕66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

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通告


《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组织县属有关部门进行广泛论证,并于2022621日经县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要求,现将《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624日至724日止。

意见反馈地址:临城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陈才祖,联系电话:1510305570628280077

特此通告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2624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

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临高县城市化进程,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海南省临高县老城区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以下简称“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临高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主体,临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临城镇人民政府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的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第二条 本项目四至范围北至跃进路,南至江北路,西至四桥,东至一桥(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第三条 本项目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实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实物)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第四条本项目涉及的房屋及土地评估补偿分为房地合估和房地分估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根据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以被征收房屋周边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实际面积、结构、用途与产权证书记载不一致或未登记的,以临高县人民政府依法调查、测绘并认定的结果为准。

本方案所指现状房屋均属同一宗土地上所有房屋(含框架、混合、砖木三种结构),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五条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之日起12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章 补 偿

第六条 土地补偿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按类似土地市场评估价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二、因“村改居”等历史原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以无偿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居民住宅用地,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属于房地合估的土地不予单独补偿。

第七条 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补偿:

一、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并未形成永久性建筑或设施的临时建筑,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实际评估补偿。

三、因历史原因,无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个人住宅类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如本方案未涉及的房屋类别,按实际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被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三章 补助和奖励

第九条 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算支付(含两次搬迁),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第十条设施迁移补助。电话100/,水表500/,电表600/户(三相电表1500/户),有线电视360/,管道燃气3200/户,家用空调(3匹以内)200/部,香炉神台2500/户。

第十一条 临时安置补助。按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16/月支付,每户(现场编号)不足500/月的补足至500/月。

一、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并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临时安置补助持续发放至安置工作结束止。

二、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超过一个月签约的,按延后的月份依次递减。

三、对空置住宅用地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唯一空置住宅土地补助(片区内无其他住房)。个人唯一住宅用地上未建任何房屋的,按土地面积给予1800/补助;个人住宅用地上建有部分房屋的,未建部分土地不享受空置住宅土地补助。

第十三条临市政规划道路住宅土地补助。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且标注临市政规划道路的个人住宅用地,对进深不超过15米的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土地面积900/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自改经营性用房补助。被征收房屋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首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为900/

被征收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第十五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性质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自拆补助。属于本方案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拆的,一次性给予200/补助。

第十七条 签约奖励。

选择房地分离方式评估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和土地面积的评估补偿金额的55%给予一次性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之日起第61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确认的房屋和土地面积的评估补偿金额的45%给予一次性按时签约奖励。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不享受签约奖励。

选择房地合一方式评估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之日起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确认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00元给予一次性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之日起第611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完成搬迁的,按确认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给予一次性按时签约奖励。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主体不享受签约奖励。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七条规定的奖励。

第四章 安置和结算

第十九条 房屋安置

一、提供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设计有6090120150(户型待定)四种户型面积。按签约顺序进行选房。

属个人住宅类房屋,符合本方案第七条规定的应予以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按以下方式之一向被征收人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土地面积的,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购买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525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大于现状房屋面积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1:1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购买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525

(三)有合法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及土地按证载面积给予安置。

二、合法商业用房和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按以下方式提供房源:

(一)对合法商业用房(以土地和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原则上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1:1提供商业用房房源。

(二)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原则上按底层实际经营部分房屋建筑面积1:1提供住房或商业用房房源。

第二十条 空地安置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唯一的一宗空置住宅用地,按土地面积1:1.2的比例提供商品住房并结算,购买的回迁商品住房面积之和不得超过525

第二十一条 属于本方案第八条规定的不予补偿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提供安置。

第二十二条 结算

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用地采取出让的方式供地,为完全产权房屋,其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结算:

一、商品住房结算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不超过本方案规定购买商品住房面积10(含)的部分,按县政府批准的优惠价5200/结算(具体以县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面积10以外至20(含)以内的部分,按县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2倍,即6240/结算(具体以县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面积超出本方案规定商品住房20以外的部分(原则上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按县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5倍,即7800/结算(具体以县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

二、商业用房结算

商业用房价格在政策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分楼层按县政府批准的优惠价结算(按征收决定发布之日商业用房市场价的七折计算,具体以县政府批准的价格为准)。

商业用房价格按县政府批准的优惠价8400/结算,超出可购买面积10(含)以内部分按县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2倍结算,即10080/结算;超出可购买面积10以上部分按县政府批准的优惠价1.5倍结算,即12600/结算。

第二十三条 回迁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建设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因商品房买卖发生的费用。

  1.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房屋重置价是指重新构建房屋的全部成本。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搬迁过渡期间,涉及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可选择在原片区就读。如搬迁后所在地与原片区较远,需要变更片区的,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向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由项目指挥部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有学位的指定学校就读。

第二十六条因被征收人家庭实际情况,确需对被征收财产分割的,只能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假作虚、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由临高县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临高县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特殊情形的处理,由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或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以县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或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实施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止。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临高县人民政府所有。

附件:

临高县临城镇老城区城市更新

项目一期基准单价表

一、土地使用权

 

用途

工业用地

〔出让)

宅基地

(划拨,容积率2.5

村集体建设用地

(容积率0.3,扣土地出让金)

评估单价

万元/

34.33

166.67

80.00

/

515

2,500

1,200

二、房产

房产类型

结构

重置单价

平均成新率

/

自建住宅

(分估)

框架一等

1,850

95%

框架二等

1,730

95%

混合一等

1,750

93%

混合二等

1,370

93%

砖木

1,250

88%

自建住宅

(合估)

框架

4,350

95%

混合

4,150

93%

三、房屋装修

装修档次

1

2

3

4

5

装修标准

简单装修

+装修

/普装修

普通装修

+装修

评估单价

50-300

350

400

450

500

装修档次

6

7

8

9

 

装修标准

/中装修

中档装修

+装修

高档装修

 

评估单价

550

600

700

800-1000

 

四、附属物

附属物名称

单位

评估

单价

附属物名称

单位

评估单价

红砖砖铁

450-600

红砖批挡

围墙

150-200

其他砖铁

300-400

红砖石砖

围墙

150-180

红砖砖简

400

铁皮房

250-300

其他砖简

350

基础带地梁

250-350

简易带硬化地面

120

村内硬化

道路

18O-250

简易棚

50-80

庭院水管

铁门

200

硬化地面

60-100

挡土墙

350-500

女儿墙

100

砼水池

300-450

铁皮棚带硬化

150-200

钻井

200-250

基础不带地梁

130-200

口径并

1O00-1200

空心砖垒石墙

80-100

不锈钢水箱

2000-3000

附属物一林木

分类

胸径

树高

评估单价

备注

/

果树

特大株

大于20cm

 

650

水瓜、看蕉:大株100中株50
20,其它树木参照国士标准

果树

大株

大于
10-20cm

 

450

果树

中株

5-10cm

 

250

果树

小株

小于5cm

0.5m

100

果树

 

小于0.5m

30

杂树

特大株

大于30cm

 

350

杂树

大株

大于
15-30cm

 

200

杂树

中株

5-15cm

 

100

杂树

小株

小于5cw

0.5m

50

杂树

 

小于0.5m

10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4日印发

—76—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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