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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2-00038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25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临府办〔2022〕152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社会救助审核

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府办〔202215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5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扎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更好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52号)海南省民政印发<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放权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211055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4号)文件精神,决定将我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全面下放到各镇人民政府。为确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优化社会救助操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权力运行,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切实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三)坚持公平公正。健全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制度,完善程序规定,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客观、全面、深入调查评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做到专业评估公开透明,审核确认公平公正。

(四)坚持动态管理。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救助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或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救助资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和组织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五)坚持便民利民。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作风。

三、工作任务

20226月起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各镇人民政府,直接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主要内容

(一)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使用居所、务工、婚姻、用水、用电等情况综合认定居住情况。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

(二)调查核对。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主要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同时进行。

1.线上”核对。通过海南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实施。人民政府应当在取得申请人及家庭共同成员授权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发起核对,及时通过省信息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法依规查询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人民政府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经信息核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终止后续调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线下”核对。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签字。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入户调查。重大突发事件解除后,需入户核实家庭情况,完善相关材料。其中特困供养申请还需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三)审核确认。经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核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复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是否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的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其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公示期为7临时救助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调查核对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复核结束2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人民政府确认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保障证,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由县民政发放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状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按照《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琼民规〔20214号)第五条单独申请的,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低保金。不予同意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主评议不作为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必要条件,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各镇要完善社会救助信息长期公示制度、监督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资金发放。各镇人民政府每月20日前将次月低保、特困对象资金发放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统一组织我县辖区内低保、特困供养金的发放工作。临时救助资金由各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五、系统操作

(一)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受理、审核、确认需同步完成系统操作;

(二)当月15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要完成新增对象、复查及注销等动态调整和系统审核审批;

(三)每月15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要完成系统内资金发放和数据核对,即将系统内信息导出与发放花名册数据核对,保证系统数据与发放低保、特困供养金数据一致;

(四)每月20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要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和临时救助发放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批情况和抽查结果,向县财政局报送资金发放计划。

六、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的档案管理制度。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按照谁经办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申请审核确认档案一式两份,由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各存一份。

(二)各镇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海南省城乡低保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审批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三)县民政局统一制作各类社会救助工作表格社会救助业务动态管理报表各镇负责印制并按审核确认要求上报县民政局。

七、责任分工

(一)村(居)委会职责

1.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并主动告知相关政策,接受申请人委托,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

2.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的入户调查走访、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动态管理、资料上报以及救助对象摸底排查等具体工作。在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阶段负有初评责任,村(居)委会书记、主任负主要责任,村(居)两委其他成员负直接责任。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

1.各镇人民政府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对申请社会救助对象的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结果上报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确认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做好数据录入、统计及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管理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根据核查情况,做出停发、增发、减发低保金,停发特困供养金等的意见。

2.分管领导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核确认工作负主要责任,民政助理负责组织民政专干、村一级协管员开展日常工作,入户调查人员在社会救助审核过程中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完整性负责。

3.负责对村一级开展社会救助相关业务培训、考核、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举报查实工作。

(三)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县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指导、督查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业务培训工作,对全县在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和低收入家庭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2.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困难群众资金发放,按规定做好相关协调服务等工作。对各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的,每月10日前及时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以临时救助备用金形式下拨至各镇。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的监管,每月15日前对上月新审核确认的救助对象家庭档案进行全面审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需变更确认决定的,指导镇人民政府1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变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当年新增低保、特困供养对象进行抽查;对全县在册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年度核查工作,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最低生活保障近亲属备案,群众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做到100%入户调查。   

(四)成立审核确认小组。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要求,制定切合实际和便于操作的审核确认实施方案,细化申请审核确认流程,落实规范化管理。成立审核确认小组,组长由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组员由民政工作人员担任。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和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的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各镇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提高思想认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人民政府,是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府的工作要求,针对社会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大而进行的创新改革。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人民政府的重大意义,列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确保抓出成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根据推进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充分利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畅通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

)调整充实基层工作力量。为了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强化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和保障条件,县民政局将按省民政厅部署要求,调整充实镇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由县民政牵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各镇配备人员

)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单位要落实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责任,做到权责统一。县民政局要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政策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及工作的监督,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推动下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县财政局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好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监管;同时从已有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总额5%的比例安排)。县审计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加强政策宣传。各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要充分利用电子屏、村务公开、发放资料、政策咨询和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做到政策入村入组入户,使群众真正了解社会救助政策相关内容及情况,知晓社会救助工作的要求和申报程序。

)严格工作纪律。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和保障标准,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要规范到位,严防出现“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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