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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3-00107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沿海沙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临府规〔2023〕2号 主 题 词:

临府规〔20232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高县沿海沙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资规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旅文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环卫局、洋浦海事局、儋州海警局临高工作站、临高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海南金发园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临高金牌港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临城、博厚、东英、调楼、新盈等镇政府:

《临高县沿海沙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31123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沿海沙滩暂行管理办法



目 录

  1. 总则

  2. 保护

  3. 利用

  4. 监督管理

  5.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1. 为了加强沿海沙滩管理,保护沿海沙滩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海南省公共沙滩管理导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沿海沙滩保护、利用和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沿海沙滩资源与环境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沿海沙滩,是指海陆连接地带由颗粒砂质沉积物覆盖的区域,包括潮间带和潮上带沙滩。

  1. 沿海沙滩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 参照海南省海岸线保护类别,沿海沙滩实施严格保护、优化利用、限制开发等分类保护和开发利用。

  3. 县政府负责沙滩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沙滩保护利用的统筹规划、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沿海属地镇政府对沙滩严重受损或者功能退化区域开展综合治理和修复。

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负责沿海沙滩和海上旅游体育项目及相关设施管理,负责有关活动行业安全监管和指导。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工作,对沿海沙滩上排污口以及有关环境污染等问题进行统一监督监管,指导监督沿海属地镇政府进行具体监管。

县环境卫生部门负责沙滩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沿海属地镇政府做好沙滩环境卫生整治。

县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组织海岸线向海一侧沙滩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审批工作,负责开展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林业、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沿海沙滩的保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海事、海警和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责依法查处沿海沙滩区域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沿海属地镇政府负责辖区内沿海沙滩日常巡查和监管。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经费由沿海各镇纳入所在镇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2. 经县政府批准,沿海沙滩区域可委托给组织机构管理,管理区域的日常巡查监管由该机构负责,同时负责做好管理区域的沙滩卫生整治。

  3. 沙滩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破坏沙滩资源。

  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各镇,组织加强对沿海沙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沿海沙滩保护知识,增强公众对沿海沙滩的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沿海沙滩及其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污染沿海沙滩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鼓励公民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沿海沙滩保护。

第二章 保 护

  1. 沿海沙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要符合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2. 在沿海沙滩范围内开展生产生活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沿海沙滩资源,爱护沿海沙滩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3. 发生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对沿海沙滩造成污染和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消除对沿海沙滩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及时对生态环境予以恢复。

  4. 沿海沙滩整治与修复应当重点实施沙滩修复养护、原有排污口整治、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

  5. 建立沿海沙滩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多元化投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投入沿海沙滩环境整治修复。

  6. 沿海沙滩的保护和利用,应当保持沙滩滩面稳定,有效提升沙滩品质,有效防止沙滩污染,保护相邻海域生态环境。

依法批准的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地下管线铺设工程等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避免破坏沙滩。

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或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海沙滩放置或者设置影响通行的障碍物。

  1. 禁止在沿海沙滩上实施下列行为:

  1. 擅自新建围填海项目;

  2. 擅自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3. 擅自挖沙取土、采石;

  4. 违法违规新建排污口;

  5. 毁坏沿海沙滩防护设施、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6. 倾倒、堆放、丢弃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7. 擅自移动、拆除、损毁沿海沙滩保护标识或者界桩;

  8.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 除禁止实施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在沿海沙滩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乱扔包装物、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2. 焚烧垃圾;

  3. 随地吐痰、便溺;

  4. 放牧牲畜、散养家禽;

  5. 擅自驾驶车辆;

  6. 擅自设立广告牌、标语牌、灯箱及气球悬挂广告、标语等;

  7. 擅自摆摊设点、流动经商和兜售商品。

第三章 利 用

  1. 在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下,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引进现代旅游管理模式,合理利用沙滩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休闲产品,打造多元化沿海沙滩旅游模式,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

  2. 从事沿海沙滩海上旅游或娱乐项目等经营活动,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照。涉及海域使用审批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 沿海沙滩及毗邻海域旅游项目经营主体应当担负起管理保护沙滩的义务,负责做好游客服务管理、安保救援、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负责做好经营区域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4. 沿海沙滩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按程序报请审批后,可建设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

旅游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包括:旅游骑行道(宽度不大于3米)、观景台、步道(宽度不大于2米)、栈道(宽度不大于2米)、淋浴更衣、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服务性设施,供电、供气、供(排)水设施、垃圾储运、通信设施,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等相关的公共设施。除各类道路之外,其余单个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 沿海属地镇政府应建立沿海沙滩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2. 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海事、海警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或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沿海各镇政府日常巡查监管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好查处工作。

  3.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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