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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4-00023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盈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临府规〔2024〕3号 主 题 词:


临府规〔20243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新盈中心渔港港章(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新盈中心渔港港章(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4223

(此件主动公开)


新盈中心渔港港章(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新盈中心渔港码头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府办2023110号)文件要求。 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新盈中心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本港章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所有的船舶、车辆、设施以及从事本渔港生产、建设、科研、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渔港实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企业运营管理”的渔港共治模式。本渔港公共服务区权属归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县政府授权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渔港经营管理,行政监督管理权则由渔业部门及相关驻港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条新盈中心渔港码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和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新盈镇政府、新盈海岸边防派出所、新盈消防中队、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度新盈中心渔港经营管理实施工作进度,统筹协调渔港经营管理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综合协调渔港管理,形成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监管合力,及时有效处理新盈中心渔港相关事务。

第五条 新盈镇政府负责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本渔港为国家级中心渔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渔港监管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本渔港的行政监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并对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实施 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省内(外)市县渔船进入渔港范围的执法检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新盈镇政府、新盈镇供电所、供水、新盈消防中队、新盈海岸边防派出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渔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七条 本渔港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水域、陆域等。具体水域范围和陆域范围以附件1《新盈中心渔港港址港界图》、附件2《新盈中心渔港海域、陆域界址点编号及坐标一览表》、附件3《新盈中心渔港总平面图》为准。

渔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本渔港锚地划分为本县籍渔船停泊区、外市(县)籍渔船停泊区、外省籍渔船停泊区、港澳台和外籍渔船停泊区。上述锚地功能区的划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九条渔港码头划分为公务码头区(含执法船艇、渔港消防船艇等)、供冰区、休闲渔船上落客区、应急泊位区等。上述渔港码头功能区的划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十条 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采取措施为使用渔港的企业、渔民以及其他经营者服务,保障后勤供给,促进渔货物流畅通。

第十一条本渔港实行“依港养港 ”,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依法收取相关费用(如超时服务费、加油服务费、加水服务费、加冰服务费、车辆管理费、环境卫生费等相关费用),用于本渔港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具体收费类别及标准以相关部门规定。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领导渔港安全生产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领导渔港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新盈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本渔港内船舶、车辆、单位和个人应服从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台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否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

第十四条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结合县政府及新盈镇政府出台的相应预案制定本单位的渔港防台风预案,报县政府备案后实施。防台风期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调度渔港防汛防台风工作,新盈镇政府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防台风工作。

第十五条防台风期间,本渔港内船舶、车辆、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新盈镇政府、其他监管机构以及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渔港渔船安全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渔船进行立案查处,配合县农业农村局调度港内渔船排列有序,确保航道畅通。

第十七条本渔港的消防工作,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调度指挥,新盈镇政府应当落实属地渔港消防工作责任制,配合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渔港、渔排、渔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渔港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渔港必须按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划定明火作业区,严格管控动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在加油区、油罐区燃放烟花爆竹,擅自电气焊等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安排足额值班人员。当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应及时发出呼救信号,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新盈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部门、单位和船舶应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十九条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及烧焊作业等影响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严禁在加油区、油罐区燃放烟花爆竹,擅自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违反相关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置。经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可在指定码头区域进行明火作业及烧焊作业。

第二十条在本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并发布航行公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在本渔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公安和渔业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许可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对本渔港内影响安全航行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等碍航物,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在限定期间内打捞清除并在打捞清除完毕前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否则,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逾期未改正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有权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不能确定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设置标志、打捞或者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纳入渔港管理预算。

第二十二条渔港内陆上及水上石油成品油加油站(船)、点、车辆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渔港内加油站(船)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加油站(船)安全作业条件的审核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县商务主管部门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船),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需要进入渔港水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流程进行审批。渔港内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参照国家商务、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有关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由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不得擅自在渔港区域内设置影响安全的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或发现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应及时向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造成渔港 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设置影响渔港安全的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内拆除或清理,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必须加强港区人员和渔船进出、锚泊管理,及时检修港内缆桩、航标等安全设施;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擅自离港出海,船舶随意乱停、堵塞航道码头。渔港必须核验出海渔船和船员证件、数量,渔船消防、救生、通信导航等相关设施设备配备、性能;严禁无证船员上船、船员配备不足或其他情况“带病”出海。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不得从事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禁止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等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休闲渔业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渔港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及船舶,必须加强渔船物资补给、渔获物装卸过程中各项安全管理。严禁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在本渔港区内占道摆摊;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内晒网、补网及晾晒其他产品。

第二十六条在本渔港区内作业的车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港章以及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台的渔港相关车辆管理制度,并按照本渔港规定的限速谨慎驾驶。

第二十七条 本渔港实施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渔获物应在本渔港定点交易,接受监管和检测。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

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本渔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本渔港安全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新盈镇政府配合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严禁向本渔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类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本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本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船舶垃圾应在船舶靠岸后定点集中存放,交由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环卫公司处理,不得排入本渔港水域。油类及油类混合物统一交由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的环卫公司收集处理。

向本渔港水域弃置、排放油类、油类混合物、回填物、废弃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其自行清理;拒不清理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排放、弃置污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渔船修造、维修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采取设置污染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避免污染物进入本渔港水域。

第三十条 本渔港内供油作业时,应加强看守,防止出现跑、冒、滴、漏油等可能污染环境情况;如发生相关情况,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清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供电部门的管理规定,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爱护本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本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陆域范围内随意堆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本渔港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渔港内船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遵守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台的相关船舶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含交通摆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渔业船舶不得超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和作业,不得违规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渔业活动。休闲渔业的相关活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罚:

(一)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渔业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信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通信设备。

第三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或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不得指使渔业船员违规或者冒险作业。

第三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依法为渔业船员办理保险,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九条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应遵守本港章及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台规定,并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方式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出本渔港报告内容包括:拟出港时间、配员 情况、安全通导、救生、消防等安全装备情况、携带渔具情况等。进本渔港报告内容包括:拟进本渔港、拟进本渔港时间、配员情况、渔获品种和数量等。因天气或应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报告的,应在进出本渔港后24小时内补办报告手续。

非渔业船舶的进出本渔港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船舶提交进出本渔港报告后,未收到反馈信息,应主动联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校验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进出本渔港的所有渔业船舶进行统计,督促渔业船舶做好进出本渔港报备手续,不报备的渔船及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加强智慧渔港管理系统的建设。

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渔业船舶进出本渔港涉及出入境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持有效证件到边检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并接受检查。

第四十一条船舶在本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装卸和补给完毕的渔业船舶应立即离开码头,如遇特殊情况,经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方可延长停泊时间,否则,按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台的船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应急泊位非经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允许,不得停靠。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四十二条 本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开启通讯定位等终端设备的;

(六)违反本港章有关规定行为的;

(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及生产安全的。

第七章 休闲渔业管理

第四十三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牵头建立休闲渔业突发事件救助机制,制定休闲渔业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各相关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休闲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新盈镇政府应当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休闲渔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新盈镇政府应当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休闲渔业突发事件救助机制,制定休闲渔业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各相关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管理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休闲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章 船舶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解处理;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渔港内的渔业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参照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本渔港内应急救援工作。传染病的防治依据省、县、新盈镇相应防疫政策,由卫生健康委、新盈镇政府、临高县金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防治工作。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港章由临高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港章2024325日起实施。

临府规〔2024〕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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