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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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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府办〔2024〕8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临高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
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维护砂石土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开发利用和供应管理秩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勘〔2022〕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机制,统一运输、堆放、管理砂石土,有效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开采、倒卖、销售、处置砂石土及扰乱正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砂石土是指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
三、处置原则
(一)建筑用砂石土资源是基础性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采挖出来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不得擅自处置、销售、倒卖。
(二)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对施工场地进行开挖、掘进、削坡、平整等所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需要办理采矿登记。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除用于本工程自身建设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政府依法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料不得擅自外运。弃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按照建筑垃圾相关规定管理。
(三)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场地平整和基础开挖工程概算时,不得将项目采出的砂石土资源抵扣工程造价。
(四)港航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海砂资源可参照执行,但必须符合项目环评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处置要求。
河道(湖泊、水库)疏浚等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河沙资源按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五)罚没的砂石土资源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
四、处置方式
(一)政府调拨。根据县政府指令,用于防汛、救灾、处险及财政出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二)公开处置。处置管理单位核实剩余砂石土相关数据及价值评估后,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市场公开竞价的方式处置。
(三)对于难以公开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县政府集体决策后实施。
五、处置单位
县政府指定临高县基础建设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为处置管理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管理工作。
处置管理单位应规范砂石土使用管理,对砂石土实行无偿收纳、有偿供给,在完成竞价、拍卖工作后,由处置管理单位与买方签订购销合同,竞价、拍卖所得的砂石土价款一次性足额上缴财政非税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处置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统一加工,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流失等主体责任,公开、公平处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置流程
(一)告知。行政审批、水务、交通等部门应与处置管理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或施工许可等审批(备案)环节,核发审批(备案)许可时书面告 知项目业主在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县政府指定的处置管理单位处置。
(二)申请。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需要处理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应向处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处置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土地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立项、施工许可证、施工设计方案、勘察报告、自用情况说明及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处置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核查、登记、核实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
(三)认定、核实与评估。处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等资料,委托经处置管理单位公开招投标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剩余砂石土料进行含量认定、剩余量核实,并按照《资产评估法》评估价值和参考评估价、结合市场价确定首次公开竞价销售价格。
(四)方案审批与备案。处置管理单位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编制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专题研究后报县长审批,方案审批通过后,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备存。
(五)公开竞拍。
1.处置方案获批复后,进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销售。
2.首次公开竞价销售未成交的,可降价至评估价的90%进行公开交易;如果仍然不能成交,可降价至评估价的80%再次进行公开交易,还不能成交的,则需重新评估后按权限报批。
3.公开竞价销售成交后,由处置管理单位与中标竞买方签订合同,竞得人将成交价款上缴财政非税专户,处置管理单位开具收费票据交予竞得人。
4.处置管理单位、项目业主相互间应充分沟通协调,务必保证在施工许可前完成砂石土料竞价销售工作。
5.处置砂石土资源评估价值小于20万元或方量小于10000立方米,由处置管理单位直接公开竞价销售。
(六)运输管理。运输车容量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运营的有关规定,处置管理单位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管。
七、统一收储
(一)临时堆放。因施工进度需要,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需要运出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外堆放的,项目业主应向处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处置管理单位统一提供临时堆放,运输车辆及费用由处置管理单位承担。
(二)登记管理。运输过程,项目业主负责对运出砂石土方量登记,并将相关记录台账报送处置管理单位;处置管理单位应负责对场地运进砂石土方量登记,建立记录台账,对项目所在地运出、临时堆放点运进砂石土方量进行核对,防止偷采、倒卖等违法行为。在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之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履行砂石土资源监督保管责任,确保剩余砂石土数量与土方平衡测算报告数量一致。
八、经费保障
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工作经费、税款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等,由县财政统筹保障。
九、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我县砂石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对处置管理单位处置砂石土资源情况进行抽查、监管;指导处置管理单位对处置砂石土资源的政策业务和临时堆放点选址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监督处置管理单位对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处置收入的缴纳,指导管理费的预算安排,做好砂石土资源管理经费保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不含市政给排水)项目建筑工地的砂石土资源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不含市政给排水)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交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及航道、港池采挖砂石土(含疏浚工程)的监管,指导交通、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负责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管,对各生产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源头企业常态化开展治超治限宣传检查工作。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设施等涉农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的监管,指导涉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六)县水务局:负责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的监管,指导水务工程项目施工剩余砂石土资源移交处置管理单位处置,指导砂石资源处置过程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七)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和砂石土资源处置过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八)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砂石土资源犯罪行为;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路面砂石土运输车辆管控;负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乱停乱放、沿途遗撒的运输剩余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车辆。
(九)县税务局:负责依法依规对处置砂石土涉及相关税费进行征收。
(十)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时,书面告知项目业主在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属于国有资产,除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项目外,剩余砂石土资源应交由县政府指定的处置管理单位处置,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土资源不得擅自外运。
(十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砂石土资源巡查监管,依法查处砂石土资源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带泥土上路行为,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采挖砂石土,未经依法处置擅自销售、转移砂石土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查处,并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
(十二)县林业局:负责对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中占用林地的监管,指导处置管理单位对砂石土资源临时堆放点选址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十三)属地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辖区监管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采挖、运输、堆放砂石土资源的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配合处置管理单位开展砂石土资源收储、临时堆放点选址、土地租赁及地面附着物处置等工作。
(十四)处置管理单位:依法处置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交通、水利、建筑、矿山治理修复、自然灾害治理、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剩余砂石土资源。负责谋划储备砂石土资源,制定年度储备和供应计划,建立全县砂石土资源供需台账,面向社会合法高效提供砂石土资源,做好统一处置的砂石土资源要严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项目业主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范围内的砂石土进核实,并负责核实处置剩余砂石土的销售量。提供砂石土资源堆放点,并做好管理和处置工作。完成竞拍成功并签订购销合同后,负责告知买方书面函告处置管理单位运输时间、地点及车辆车牌号,同时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报备,运输时给报备车辆发放运输通行证。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全县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十、工作要求
(一)打击违法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线索时,应当出具线索移送函,并附有载明涉嫌行政违法行为发生或者发现时间、地点、基本事实的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含限期改正行为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查封扣押、录音录像等)。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力度,对超出用地范围、超过设计深度采挖,擅自销售、运输砂石土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打击查处。
(二)信用监管。项目业主若未尽到对项目范围内采挖出的砂石土管理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将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
(三)存量处置。本方案实施前,已由处置管理单位正在处置的砂石土资源按原方案执行,未处置的砂石土资源按本方案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6月27日印发的《临高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资源管理》(临府办〔2023〕58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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