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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25-00024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临高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16日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省道S330里石线新改建工程项目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  号: 临府〔2025〕48号 主 题 词: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省道S330里石线新改建工程项目

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临府〔202548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收回范围

省道S330里石线新改建工程项目用地位于临高县多文镇和舍村委会和舍村民小组,东江村委会南二村民小组、头南村民小组、新村村民小组,博郎村委会、博郎村民小组,美文村委会美文村民小组,南宝镇郎基村委会,郎基村委会文代村民小组、三角村民小组,松明村委会松明村民小组、照理村民小组、才郎村民小组,南宝村委会南宝第三村民小组、美郎村民小组,古道村委会主令村民小组,澄迈县中兴镇美万村民小组,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加来农场等范围内,用地面积约598.73亩。

拟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收回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多文镇和舍村委会和舍村民小组,东江村委会南二村民小组、头南村民小组、新村村民小组,博郎村委会、博郎村民小组,美文村委会美文村民小组,南宝镇郎基村委会,郎基村委会文代村民小组、三角村民小组,松明村委会松明村民小组、照理村民小组、才郎村民小组,南宝村委会南宝第三村民小组、美郎村民小组,古道村委会主令村民小组,澄迈县中兴镇美万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约229.71亩;拟收回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约58.35亩、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面积约184.33亩、加来农场国有土地面积约126.34亩。

三、征收、收回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目的为建设省道S330里石线新改建工程项目,拟征收及收回作为公路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规定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多文镇、加来镇、南宝镇:65625/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125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4375/亩。

中兴镇:74382/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3542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38962/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高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公告》规定执行。

  1.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收回国有土地涉及农场职工。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政府依法收回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17335号)规定安排职工社会保险费用补贴,专门用于补缴或按期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多文镇政府、加来镇政府、南宝镇政府、海南农垦红华农场有限公司、海胶集团红华分公司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临高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收回土地单位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被收地单位、职工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417日至2025516日。

(二)对本征收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516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临高县临城镇文明中路临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地工作服务中心(联系人:徐先生;电话:0898-28287138;邮编:5718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收及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收及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收及收回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临高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及收回土地位置示意图

临府〔2025〕48号附件:拟征收及收回土地位置示意图.jpg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541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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