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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城市建筑垃圾终端处置场所(转运调配场、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场)核准首次申请办事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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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具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2.具有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3.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4.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转运调配、消纳或资源化利用)
2.申请人身份证
3.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4.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
5.消纳场的进场路线图
6.申请人承诺书
7.合法不动产权属证书
8.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资料
04办事流程
1、受理、特殊环节、审核、审批、办结。
(审核受理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审查通过后在行政审批系统受理)
05承诺时限
1、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内
2、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内
06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临高县临城镇行政路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审综窗
0898-28260133
0898-36287002
申报流程
第一步:打开“海南政务服务网”在部门服务中选择“临高县”点击搜索相关事项名称。
第二步:在事项的右侧选择在线办理。
第三步:根据项目的情况勾选相对应的情形。
第四步:上传相应的材料。
第五步:选择邮寄方式。
第六步:提交材料即可完成申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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