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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501-x/2018-17086 分  类:
发文机关: 临高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日期: 2015年06月23日
名  称: 临高县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文  号: 主 题 词:

为了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各项管理,确保临高县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心成员单位(指常驻单位和非常驻单位)。

第二条  临高县政务服务中心是县政府授权承担本县行政服务事项的组织、服务与协调的综合机构,依法履行全县行政服务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  积极推行一审一核、授权审批制度,凡县政府明确进中心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只能通过中心办理,证、照、件一律在中心发放,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不得搞“双轨制”运行,各部门应授予派驻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中心对进驻的行政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对进入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期限。中心将每项许可事项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审批权限、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以各种形式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修改公布内容的,应报中心核准。

第五条  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和中心综合窗口受理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后必须即时进行审查,严格按规定对受理事项在中心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进行分类处理。中心的各成员单位对即办件必须即时办结;不是即办件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办结;须联合办理的,要按联合审批要求执行,同步办理审批;对超时未办结的许可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书面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所有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实行一个窗口统一收费,全部纳入县财政管理。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必须符合政策规定,有收费幅度的,要制定便于掌握的具体幅度标准;有优惠政策的必须执行。

第七条  各职能派驻工作人员接受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双重管理,业务工作由各职能部门管理,日常工作接受中心的管理。

第八条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生产性、建设性重大项目需经多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以及外来投资者所申请的各类投资事项,中心受理大厅窗口进行第一受理接待,协调不了的事项,上报中心,由中心牵头召开联审会提出办理预案,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和中心的综合受理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五件制” 分类办理:

1、直接办理制: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申请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派驻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的材料,出具《补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2、承诺办理制: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勘察等申请事项,各职能部门窗口受理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书》;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窗口工作人员从发出《承诺件通知书》之日,立即联系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审核勘察等审查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承诺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要求受理窗口重新办理,如协商未果,可向中心督查部门投诉。承诺时限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3、联合办理制:凡涉及到2个以上部门的联合行政服务事项,由牵头单位受理并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的服务窗口受理后,按“承诺办理制”程序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立即组织或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可凭《联办件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情况与结果。

4、上报办理制:凡需报上级行政服务的申请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上报件所必备的事项,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县的办理时限,并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

5、明确答复制: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日认定为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当日决定,并向服务对象做出明确答复并出具《答复件通知书》;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决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处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书》,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明确意见,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期,凭《承诺件通知书》查询办理情况。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答复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投诉。

第十条  凡进入中心的行政服务事项按照以下“六个办法”进行管理:

1、即办件的管理。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即办件。即办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承办窗口须填写《即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有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即办件通知书》交费、领证。

2、答复件的管理。国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申请事项按答复件处理。答复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出答复,详细说明政策界限,并填写《答复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

3、承诺件的管理。服务对象提出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均属承诺件。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收件以后应当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承办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所受理的事项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承办窗口应填写《承诺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承诺件通知书》交费、领证。

4、联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申请需由2个或2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服务的项目属联办件。联办件,以行政服务程序的最后行政服务责任部门为主办单位受理或由中心指定牵头单位受理。主办窗口受理联办件后应当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并牵头抓紧落实。各联办单位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中心负责督查有关单位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牵头单位在受理窗口须填写《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到时凭《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证。

5、补办件的管理。服务对象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事项,属补办件。承办窗口应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并填写《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待服务对象补全有关材料后到原受理窗口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程序办理。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6、上报件的管理。凡需报上级部门行政服务、核准、备案的事项,属上报件。受理窗口接件后,填写《上报件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窗口留存,第二联报中心相关部门,第三联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凭《上报件通知书》到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和交费、领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选派

(一)工作人员包括大厅服务窗口收发人员和非常驻单位联系人以及行政服务审批人员。

(二)县政府各部门派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在本机关工作3年以上,且原则上为从事行政审批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业务的人员;

(三)政治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敬业精神好,能吃苦耐劳,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能代表单位的形象;

(四)业务素质强,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和网络应用;

(五)原则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单位派驻人员由各单位按上述条件选定后,将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正式书面函告县人事组织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人事组织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以正式书面函复同意后,单位派驻人员参加培训后,方可进驻中心工作。

第十二条  派驻人员的轮换

(一)各部门派遣的工作人员在中心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二)各部门确需轮换单位派驻人员的,一次安排进行轮换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派驻人员总数的50%

(三)单位派驻人员的轮换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每年的2月下旬;

(四)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派驻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和工作交接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派驻人员的管理原则

(一)各部门正式轮换单位派驻人员时,应将轮换的理由和拟选派人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业务水平、行政职务、工作年限等)以正式书面函告县人事组织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人事组织部门、县政务服务中心以正式书面函回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单位派驻人员轮换;

(二)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

(三)单位派驻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到中心党支部;

(四)单位派驻人员接受派遣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各部门应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

(五)单位派驻人员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和发放渠道不变;

(六)单位派驻人员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实际工作不满半年的由派出部门考核;半年以上的由中心进行年度综合工作考核。

(七)单位派驻人员在中心的工作情况录入个人档案,并在县委组织部备案,工作的使用和晋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资格。

第十四条  县政府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违反行政服务规定的当事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根据县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或省政府规章未设定或未临时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对每一审批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申请审批的对象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七条  凡具备进入临高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式办理。不具备进中心条件的事项,各部门一般也应实行“窗口式”集中办理,做到“一站”受理、“一条龙”服务。

第十八条  各部门和中心均应制定行政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批职责,落实审批责任。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第十九条  对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行政服务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心领导负有对进中心审批事项的协调督查责任,部门应服从中心的协调,接受中心的督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服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审批,提供优质、高效、文明的服务。

(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三)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如实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和中心应建立行政服务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处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审监分离,由监督机构及人员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署名投诉的,必须严格保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审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中心集中办公或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会办、前置事项的;

(五)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

(六)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服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接受审批对象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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