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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监察局派驻县政务服务中心接受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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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和进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得到及时处理,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如下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暂行办法。
一、受理范围
1、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正确履行或拒绝履行职责,或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行为;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丢失损毁当事人申办事项的资料,或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或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行为;
3、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等的行为;
4、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对象,在相同条件下采取不同等办法对待的行为;
5、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申办件,有故意拖延、逾期未办理的行为;
6、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或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7、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和搞打击报复的行为;
8、工作不负责,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以及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二、投诉者须知
1、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过程中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2、投诉举报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对涉及同一部门的数事并诉;
3、投诉举报必须实事求是,应提供有关证据或具体线索,诽谤、诬陷他人者,须承担纪律或法律责任;
4、来访投诉举报时,应抓住重点,条理清楚,简明扼要,投诉举报材料应交给接访人员,不得到处散发,严禁放大、张贴;
5、多人来访提出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的,要求其推选代表(不超过5人),进行有序投诉举报;
6、在听取接访人的意见时,态度端正、通情达理,不抱偏激情绪、提过高要求,不强词夺理、固执己见;
7、来访者必须遵纪守法,如无理取闹、集众喧哗、妨碍正常工作和扰乱秩序,经教育、劝告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协助处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三、处理办法
1、收到投诉举报信函或提交的书面材料后,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来访者投诉举报的事项,在做好记录的同时,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3、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接受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不清,联系方式不明的除外;
4、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5、情况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经县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6、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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