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廉政建设,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廉洁奉公,切实维护窗口形象,根据政务服务中心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廉政建设制度: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和个人拉赞助、摊派及巧立名目收取费用,杜绝办事推诿、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不准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物品和各种有价证券(卡)。对确实无法拒绝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上交中心投诉督查室。
三、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
四、不准截留、挪用、私分公款。
五、不准到企业或服务对象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参加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邀请的带有交易性的宴请,以及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舞厅、歌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七、不准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出国(境)和国内旅游。
八、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收取服务对象的钱物。
九、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迷信活动和传播淫秽物品。
十、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窗口和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对严重违规违纪的人员,退回原单位,并按干部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
十一、中心为每一窗口工作人员建立勤政廉政档案,主要记载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纪律、思想品德、拒礼拒贿、受到投诉或表扬等方面的情况。年终将勤政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