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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临高县 发布日期:2021-01-13 08:53 责任编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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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政府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临高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2号)有关精神,按照《海南省物价局 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琼价价管〔2017〕7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治水方针。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和建立节水型社会出发,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城市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管理,降低用水消耗,实现节水减排,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

二、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县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业、经营服务(商业、宾馆、饭店、旅游业)等非居民用水户。不具备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非居民用户实施超计划累进加价。市政、环卫、绿化和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三、实施目标

2021年1月1日起,全县非居民用水户全部实行超定额 用水累进加价管理。

四、组织领导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工作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用水计划审批和调整工作。县科学技术服务中心统筹指导全县工业节水工作,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工艺和设备,引导工业企业加强节水目标责任管理和技术进步。供水企业定期报送供水服务区域内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配合县水务局实施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工作,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及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的数据核定工作。

五、实施程序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供水企业要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及时升级收费系统等前期工作;临高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工作自202111日起实施。20211月对纳入超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全面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用水定额、计划申请、核定下达和调整。

1.用水定额、计划的申请。县水务局根据供水企业提供非居民用水户前3年的平均用水数据,向非居民用水户发送用水超定额申请通知。非居民用水户应根据自身用水需求情况制定年度用水定额、计划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水务局提交下一年度(按月度明细用水量)的用水定额、计划申请。

2.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和下达。县水务局根据供水企业提供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进行用水量核定,并下达当年定额、计划指标。

3.用水定额、计划调整。非居民用水户如因生产规模、产品、工艺、人数等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提前30天向用水定额、计划批准单位提交申请,县水务局或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回复。非居民用水户因产品结构、产量、人员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用水量不足核定定额、计划用水量70%时,应及时向定额、计划核定的县水务局汇报,县水务局根据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及时调整用水定额、计划,按新核定的水量用水纳入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场所或必要的场所公示非居民用水户申请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所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非居民用水户申请调整月度用水定额、计划,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调整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申请表。

(2)设立的专门用水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的专人负责定额、计划用水工作的情况、节水措施、用水设施和管道管养情况、节水型用水器具数量、采用的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情况等说明材料。

(3)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对季节性用水差异的生产、生活用水户,全年定额、计划用水量由非居民用水户自行安排各月用水量,用水定额、计划由县水务局进行考核。

(4)用水合理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扩大生产、经营、管理规模的,应当提供本企业(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及申报调整用水期生产、经营、管理规模扩大情况的合法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企业报送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正式统计报表为准。申报调整用水期限生产、经营、管理规模以申报调整期的生产订单、服务合同、计划产量表等为准。

增加用水设施或设备的,应当提供用水设施建设或设备购买的证明材料。用水设施是指洗涤池、卫生间、游泳池等;用水设备包括中央空调系统、生产设备、消毒设备等。

人员数量增加的,应当提供有效的人数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增加的,提供从业人员数量的证明材料。如零售业提供商店职工人数、医院门诊部提供医生职工人数、机关事业单位等提供职工人数。服务对象人数增加的,提供最大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旅业提供床位数量、餐饮业提供餐位数量、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提供顾客座位数。

绿化面积增加的,应当提供绿化面积增加的证明材料,如建设项目规划批复图、园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苗木购买发票等。

其他原因要求增加用水定额的,根据《海南省用水定额》规定,应当提供与增加用水量理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如行政事业机关或者单位的批复、文件、公告、证书、证明等;生产、营销、租赁等商务协议或者合同,相关设计、检测单位的证明。

(二)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各项附加费用。非居民用水量分为三档,各档水价按1∶1.1∶1.217确定,即对非居民用水企业在用水定额、计划内的水量按相应的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费;用水量超定额30%以内(含30%)的,超出部分加价10%;用水量超3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21.7%。

(三)征收程序。

1.供水企业负责征收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根据供水企业抄表计费水量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定额、计划的,供水企业以书面形式向非居民用水户发出缴款通知书。

2.若非居民用水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水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县水务局申请水量复核,县水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会同供水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3.非居民用水户应在收到相关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供水企业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拒绝缴纳或逾期60日仍未缴纳的,供水企业停止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并提前10个工作日向非居民用水户送达停止供水的书面通知。

六、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的管理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新增收入,全部作为供水企业的收入。新增收入的85%用于管网及用户水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新增收入的15%,由供水企业用于对节水突出的非居民用水户进行奖励,对非居民用水户奖励情况报县水务局备案。(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全县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实施工作的整体部署和协同推进。切实加强领导,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和配合实施非居民用水累计加价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平稳实施。

(二)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相关部门要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非居民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非居民用水户应协助供水企业做好计量设施的维护管理,协助抄表人员定期抄表。因非居民用水户原因致使计量设施损坏不能计量的,按水表正常运行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收(正常运行不足三个月的,按照前一个月的用水量计收),并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维修。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进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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