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道路交通
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以下44名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查获,经多次通知未前来处理,且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一、违法驾驶人及相关信息
违法驾驶人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当事人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材料(需附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二、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联系地址: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临高县临城镇临美路160号盛源检测站内)
联系电话:0898-28280331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特此公告。
附件:1. 违法驾驶人及相关信息(2026年4月-8月)
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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