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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加来河整治工程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21 16:17 责任编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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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加来河整治工程拆迁

工作实施方案

 

临高县加来河整治建设项目是我县重要民生工程。为了做好加来河整治建设工程,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以让利于民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依法、和谐、快速拆迁。

二、基本情况

临高县加来河整治建设工程项目位于该河流经加来镇墟范围内的地段,涉及到被拆迁户4户的房屋拆迁,建筑物、构筑物面积为375.2平方米,土地面积为489.8平方米。

三、领导机构

为了做好临高县加来河整治工程拆迁工作,成立了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王三防(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曾桂堂(加来农场场长)

副组长:黄族光(县水务局长)

 员:谢小军(县城监大队副大队长)

吴筱锋(加来农场国土科长)

陈建春(加来镇城建中队长)

符真伟(县城监大队中队长)

 兴(县城监大队中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桂堂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拆迁补偿具体事项,办公地点设在加来农场国土科。

四、拆迁范围

临高县加来河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图内所涉及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宅基地。

五、实施单位

临高县加来河整治工程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实施单位为临高县加来农场,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

六、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

1、房屋及宅基地测量认定及评估:临高县加来河整治建设工程项目征地红线图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宅基地等地上附着物由工作小组会同评估机构负责丈量、清点造册,参加清点人员签字确认后,由评估机构进行依法评估。

2、资产评估: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丈量结果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被拆迁户如对资产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协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3、宅基地认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590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临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临府办<2009>88号),已办理国有土地证或拥有三级证明(经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安排的宅基地)的宅基地,按宅基地标准确认。

4、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5、其他补偿标准按照《临城城区基础设施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总体实施方案》(临府办<2009>106号)、《临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临府办<2009>88号)规定执行。

6、拆迁奖励:本方案经县政府同意颁布1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拆迁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愈期无效。

七、拆迁期限

方案通过后,由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拆除工作时间,并依据有关规定,限定依法强制拆除工作时限,按期完成拆迁工作任务,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八、拆迁措施

(一)宣传发动。拆迁工作组成员要对被拆迁户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宣传县委、县政府对临高县加来河整治的意义,争取被拆迁户的理解与支持,配合搬迁工作。

(二)职责明确。拆迁组工作人员要履行职责,主动作为,配合评估机构及相关单位做好资产评估、宅基地测量等工作。

(三)依法拆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被拆迁户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拆迁的,由县城建监察大队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廉洁奉公。

(二)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三)敢于担当,攻坚克难,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临高县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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