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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3-27 11:57 责任编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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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光伏发电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3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1489号)拟定《临高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和各光伏投资企业意见修订完善。202388日召开政府专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专题会精神进行修订完善。

二、文件依据

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

2.《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39号)

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4.浙江省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

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6.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临高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括10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分布式发电项目使用范围、类型及推广应用作明确。

第二章项目实施条件。主要是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施应符合的条件进行明确。

第三章企业资质。明确分布式发电项目开发企业资质及相关要求。

项目备案。明确各类分布式光伏备案操作要点。

项目建设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应遵循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鼓励利用先进的技术及产品实施光伏项目建设。

项目验收。明确项目工程验收、并网验收等相关要求。

并网与结算。明确光伏项目并网结算。

信息管理。明确光伏项目进展管理等信息管理要求。

运营与安全管理。明确光伏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及项目全过程安全责任。

第十章附则

四、特别需要说明的问题

由于省里对分布式光伏尤其是屋顶光伏的管理还未出台具体的相关规定,全省各市县做法都不一样。现将有关事项说明:

(一)明确屋顶分布式备案建设流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电站不列入年度建设规模,户用光伏电站由供电企业受理申请,每月底集中向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市县能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备案。

为了便于规范管理,结合我县实际。自然人(非自然人)申请--县供电局勘察出具接入意见--县发改委核准(核准前征询各镇意见)--县行政审批部门备案--施工--自行验收--供电并网验收。

优点一是减少环节,备案流程环节少,时间缩短,效率提升。二有利于发改委用统一的标准审核,杜绝私自增加前置条件的问题发生。三是有利鼓励企业打包备案,增加固投。

(二)明确企业资质等要求。1.光伏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2.光伏项目相关的运维服务企业应在本县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企业自身应有明确的服务流程。3.光伏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4.光伏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安装服务能力认证证书。5.光伏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运维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三)明确光伏安装高度。由于国家及省里未对高度进行明确,现参考深圳、中山、珠海等意见,明确我县光伏安装高度为“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cm。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特指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其中2.8米的高度标准适用于工商业光伏项目和居民户用光伏项目,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的高度标准适用于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户用光伏项目;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不得利用光伏项目增加额外建筑面积。

其中:其他省明确的(具有特殊楼梯间的居民楼,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光伏项目最高点应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未采纳,总体会拉高整个光伏组件的高度。

(四)明确须提供房屋承载证明。明确实施屋顶光伏建设需提供房屋承载证明,光伏项目在县供电局出具接入意见并征询镇政府意见后提供。

(五)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按照“谁资产、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是项目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因光伏项目设备、运行维护等原因造成相关用户和电网企业设备损毁和人身伤害的,光伏项目的所有权者负责进行修复、赔偿,并承担所发生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设备、运行维护等引起的相关问题,由所有权者向各自责任主体追溯。

第二十四条 光伏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

县发改委负责行业监管职责。负责监督全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负责按照第三章第七条款第一至第五项要求核实企业相关资质。

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环保、资规、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对光伏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镇(政府授权的园区管理单位)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建立监管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对已备案的光伏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等进行日常监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临高供电局和各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建设验收等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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