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贫困学生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1-27 16:13 责任编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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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农村低保、

特困供养贫困学生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加来农场,县直各单位,省驻县单位: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扶贫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琼教财20175号)精神及《海南省打赢脱贫攻坚战指挥部第5次专题会议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和要求的通知要求,现就非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农村低保、特困供养贫困学生补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补助标准:

1.在县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按每生每年1750元(普惠性补助750元、特惠性补助10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2.在县外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提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注册幼儿园的复印件和幼儿园就读证明书),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3.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幼儿园就读的幼儿,不给予补助。

(二)普通高中补助标准:

1在本县内就读的普通高中住宿生,每生每年补助4500元(国家助学金25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住宿费和教材费1000元);

2.在本县内就读的普通高中非住宿生,每生每年补助4100元(国家助学金25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教材费600元);

3.在县外就读的普通高中生,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住宿费和教材费1000元)。

(三)中职教育补助标准:

在本县内就读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外,再对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350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年共补助5500元。已获得扶贫部门组织实施的“雨露计划”、民政部门实施的教育补助及残联部门组织实施的贫困残疾人教育扶持(福彩公益金)项目补助资金的不再享受35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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