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府办规〔2021〕72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高县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临高县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措施(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五届第13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措施(试行)


为推动临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加快引进、培育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深入贯彻《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精神,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所指高新技术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临高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 本措施所指高新技术企业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省外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县(包括注册地),且迁入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省外整体迁入我县(包括注册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后3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注册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年产值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整体迁入及注册成为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时,须与县政府签订3年内不迁出我县的承诺书。

第四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建立临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经过考察评估,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能正常经营生产,经申报进入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今后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

第六条研发机构补贴。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在我县设立的科研机构,整建制设立且经省科技厅认定,在省补贴的基础上按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经省认定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第七条创新载体补贴。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支持和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经费,按照其获得省级支持额度的20%给予配套资金补贴支持,每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培育孵化或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企业在临高有实际务实运营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研发经费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每年度不高于100万元,支持期限3年。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一次性给予扶持,同一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科研项目扶持。设立科技专项资金,鼓励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的单位,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有多个立项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县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第十一条股权融资扶持。县政府单独发起或联合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其基金优先对引进和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股权投资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债务融资支持。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向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额(实际发生)的50%比例补助,单个企业年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三年;全县年贴息总额最高3000万元,补完为止。

第十三条上市或挂牌扶持。经认定的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新三板”、科创板市场完成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四条创新用地供给。对注册登记在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增用地的,予以优先安排建设用地。鼓励县本级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给方式供地。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带动性、技术国际领先或国内首创的项目,项目竣工正式投产后,按土地购置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为科技人才提供服务保障。依照海南省和临高县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经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以及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解决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后顾之忧。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本措施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资金,包括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等。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本措施与本级其他类似政策不重复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我县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后,如不满3年撤出,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予以全额追回。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个人或企业,除追回资金外,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措施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