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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临高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临高县教职员工 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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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教育局关于印发《临高县教职员工
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局直属学校,公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幼儿园):
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师〔2023〕5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临高县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高县教育局
2023年7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净化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师〔2023〕54号)和临高县教育局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教职员工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在我县前期试点实施基础上,推广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推动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平台(以下简称查询平台)进一步使用和完善,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夯实教师队伍建设质量,将教师准入制度融入教师招聘引进等环节,完善我县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推广查询平台应用,以信息化、数字化提升教师队伍治理能力,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坚实的师资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局教育督导室(法制室)、人事管理室、基础教育室、职业与成人教育室等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管理室,负责综合协调、联络沟通、信息报送、检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峰城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局人事管理室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三、查询要求
(一)查询对象
我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拟聘用和在职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二)查询节点
对我县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并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开展查询。
(三)查询内容
查询中小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已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的丧失、撤销教师资格信息。
(四)查询主体
我县中小学校拟聘用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查询主体为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五)查询程序
我县中小学校拟聘用和在职教职员工,由中小学校在初步审核的基础上,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中提交查询申请,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进行查询。
四、结果使用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拟聘用单位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在职教职工一经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一律报局党委会研究处理。
五、异议处理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拟聘用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由拟聘用单位请求查询主体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并函告县教育局,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在职教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并函告县教育局,聘用单位应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六、追责情形
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一)未履行申请查询或者查询义务的;
(二)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三)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
七、工作要求
(一)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宣传解读相关政策,引导教职工和拟聘用人员支持准入查询工作,共同创建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的清朗环境;
(二)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监督指导学校准入查询工作的实施,对相关单位(学校)和相关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规范查询流程,定期开展检查;
(三)县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指导相关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管理工作,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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