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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机制砂石行业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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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机制砂石行业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临府规〔20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临高县机制砂石行业管理办法(暂行)》经16届县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机制砂石行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临高县辖区内从事机制砂石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行业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制砂石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利用天然砂、岩石、卵石、尾矿、废石及建筑垃圾等经机械破碎、筛分等工艺制成砂石颗粒的企业(不含水洗砂石项目)。
第二条 鼓励企业提高生产工艺装备的自动化、机械化程度,推进生产规模化、集约化,建设大型生产基地。
第三条 新上机制砂石项目原则上入驻金牌港开发区,发展砂石、水泥、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的产业园区,发挥集聚效应。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项目准入条件。申请生产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方向。企业要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绿色工厂,推进清洁生产,满足达标排放等环保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源头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二)生产工艺装备先进。企业生产工艺先进,生产设备单条生产线具备年生产机制砂石50万吨以上的能力。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产品项目单线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鼓励年生产100万立方米机制砂以上的建筑石料机制砂一体化生产。
(三)原料来源合法。企业原料来源必须符合如下一个条件:
1.依法评估挂牌出让取得的砂石原料;
2.矿山尾矿处理再利用及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砂石原料;
3.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砂石料;
4.采购合法开采的砂石料。
(四)办理营业执照。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 相关手续审批
第五条 项目相关手续审批。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用地选址。项目选址符合临高县总体规划,不在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内,企业应取得合法的工业用地手续。
(二)环评手续。机制砂石项目应依法在开工建设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相应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项目竣工后,在正式投入生产前,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水土保持。企业对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机制砂石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四)节能审查。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企业提交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五)规划报建。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制砂石项目必须符合用地规划,必须依法完善履行报建手续。
(六)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办理的手续。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矿产资源勘查等,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范围的,可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加强行业管理。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按要求依法依规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节能降耗、节水减排、水土保持、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对机制砂石行业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备案归档。已获得项目准入的企业,必须做好可研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的备案归档工作。
第八条 环保安全要求。企业应具有相应的环保设施且废气、废水、固废处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一)车间封闭管理。企业生产车间采用全封闭式生产工艺流程:
1.原料场、成品堆放区必须用绿色隔离板围闭,隔离挡板高度不小于2米,应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2.已投产的企业,必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天内完成生产车间全封闭建设或对破碎、筛分及皮带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
3.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必须在完成生产车间封闭后方可投入生产。
4.机制砂石厂房应该严格按照建设单位核准的方案进行建设,堆场围墙四周、办公区、生活区内未硬化的空地要进行合理绿化;生产场地和运输道路必须硬底化,对高噪声强振的设备采取加隔振机座、安装隔音罩及消声器等消声、减震措施;合理选择生产工艺,采用先进、安全、节能、环保的设备和设施,提高机械化、自动化和职能化水平,企业的工艺、设备、技术要求依据《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执行。
(二)安装监控设施。企业必须在生产场地安装不限于视频监控的安全监管设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已投产企业必须在30天内安装生产监控设备。
(三)安装计量设备。企业必须设置唯一出入口、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称重地磅,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出入口监控视频和地磅称重记录数据应接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治超监控平台。
第九条 产品质量管控。企业必须加强机制砂石产品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GB/T 14684-2022《建设用砂》、GB/T 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DZ/T 0316《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DBJ46-018-2019《海南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标准生产建设用砂,确保产品质量合格方可出厂,鼓励企业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
(二)产品出厂必须随车附上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执行标准、出厂日期、联系方式。
(三)生产机制砂石所产生的淤泥要沥干压块后,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为减轻道路运输压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企业产品销售运输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对装载运输机制砂石及其原料的货运车辆严格把关,货运车辆必须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服务平台;对未安装上述设备的车辆拒绝装载机制砂石。
(二)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包括日期、时间、车辆号牌、车主、驾驶员姓名、车辆轴数、核定载质量、过磅装载质量、是否合法装载出厂、制砂企业配载员、监督员签名)。
(三)运输机制砂石车辆必须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产品合格证、过磅单,以备公安交警、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费缴纳规定。企业必须如实建立健全经营台账,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确保砂石税收依法征缴、应收尽收。
第五章 整治退出
第十二条 整治非法经营。对不符合我县机制砂石项目准入条件及未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整改退出机制。在属地管理巡查和联合检查中,发现企业违规运营以及资源综合利用完毕或者不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退出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机制砂石企业巡查表
附件
机制砂石企业巡查表
被检查企业:
企业地址:
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序号 | 项目 | 检查事项 | 检查情况 |
1 | 合法经营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营业执照。 | |
2 | 建设用地 | 具备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或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或临时使用证明材料等。 | |
3 | 项目备案文件 | 已获得项目准入,可研报告、环评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安全评价等相关批复文件。 | |
4 | 设备能力 | 生产设备单条生产线具备年生产机制砂石50万吨以上的能力。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产品项目单线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 | |
5 | 原料合法 | 机制砂石企业原料来源是否符合本《办法》4个条件之一。 | |
6 | 车间封闭管理 | 生产车间是否全封闭或对破碎、筛分及皮带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原料场、成品堆放区是否用绿色隔离板围闭2米高;干法生产过程有组织排放粉尘须配备有收尘设施、无组织排放粉尘须在密闭空间采取降尘设施,湿法生产设置废水处理系统,并循环用水;作业区安装有自动喷雾装置,喷雾范围能覆盖所有料堆存放地面,喷雾频次能确保料堆不扬尘。 | |
已投产的机制砂石企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天内是否完成生产车间全封闭建设。 | |||
是否项目唯一出入口。 | |||
7 | 安装设备 | 是否安装计量设备(地磅),并开放监控设备端口与交通运输部门连接。 | |
是否在项目唯一出入口配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平台及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 | |||
项目唯一出入口是否配置地磅。 | |||
8 | 环境管理 | 堆场围墙四周、办公区、生活区内未硬化的空地是否进行合理绿化。 | |
生产场地和运输道路是否混凝土硬底化;对高噪声强振的设备采取加隔振机座、安装隔音罩及消声器等消声、减震措施。 | |||
是否配置冲洗、清扫设备,堆场外撒落的物料及时收集清理,定期对堆场外四周路面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造成扬尘污染。 | |||
9 | 安全生产 | 是否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1人以上安全生产管理员; | |
10 | 质量管理 | 是否严格按GB/T 14684-2022《建设用砂》、GB/T 14685《建设用卵石、碎石》、DZ/T 0316《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DBJ46-018-2019《海南省预拌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标准生产建设用砂石。 | |
生产产品是否按批量送检并检验合格。 | |||
是否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 | |||
11 | 数据报送 | 是否每月向统计局按时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统计等数据、并做好相关台账。 | |
12 | 规范运输 | 是否建立完整的运输车辆出入台账 | |
运输车辆是否采取密闭运输或者覆盖等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 |||
运输车辆是否随车携带产品合格证、过磅单。 | |||
货运车辆是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 |||
13 | 税费缴纳 | 是否如实建立健全经营台账;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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