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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24017/2024-00007 分  类: 科技、教育
发文机关: 临高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1日
名  称: 临高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收费等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临教发〔2024〕4号 主 题 词: 学期;幼儿园;学生;学校;中小学校;住宿费;学费;教辅材料;经费;财政补助资金

临高县教育局

关于做好2024季学期收费等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局直属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强化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责任,规范我县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2197号)要求,结合我县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方案,现将2024季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与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

2024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任何费用,执行零收费制度。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补课费、班会费、学生胸卡费、照相费、学籍表费、开水费、校讯费、单车保管费等任何费用。学生伙食费的收取一律实行多退少补。禁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对仍然违规收费的学校或个人,对弄虚作假的相关工作人员,将进行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普通高中阶段

1.学费:

临高中学:350/·学期。

西南大学临高实验中学:350/·学期。

临高二中:250/·学期。

新盈中学:200/·学期。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高中学生(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收学费,由县财政按照免费学生人数及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助。

2.课本费:

临高中学:高一290/·学期,高二170/·学期。

西南大学临高实验中学:高一75/·学期,高二50/·学期。

临高二中:高一155/·学期,高二82/·学期。

新盈中学:高一270/·学期,高二170/·学期。

收取的课本费一律实行多退少补。

3.高中阶段不准收取择校费、假期补课费、信息费和代收作业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0/·学期。

(三)公办幼儿园

1.保教费:保教费由各公办幼儿园依据《临高县物价局 临高县教育局 临高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临价字﹝2013﹞29号)核定的标准收取,所收取费用主要用于发放幼儿园的水电费、教师培训、教学业务与管理、文体活动、设备购置等。

2.伙食费:由幼儿园结合实际收取。

(四)民办学校及民办幼儿园

1.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项目要严格按照在县发改(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严格执行《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民办学校设立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等事项的通知》(琼教财〔202238号)文件规定,开设或指定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独立核算学校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在县发改(物价)部门备案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伙食费由幼儿园结合实际收取。

二、其他事项

(一)公用经费

1.义务教育阶段: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年生均720元提高到850元,初中由940元提高到1070元。在此基础上,将原来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提高到300元;继续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年生均补助标准为8000元。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民办学校要按照我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免除学生的学杂费和住宿费。2019年起,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4分担,市县所属学校经费由省与市县按73分担。

2.高中阶段:2017年起,普通高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1200元,其中省财政拨款300元。

3.学前教育阶段:2017年起,公办幼儿园年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600元,其中省财政拨款200元。

(二)免除作业本费和教科书

免费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学生,免费提供作业本标准为:小学生10/·学期,初中生15/·学期。

(三)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及对象

标准为小学1000/·年、初中1250/·年。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孤残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经济困难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另“三类幼儿”平均资助标准为1300/·学年。各有关学校要根据《海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及教育扶贫(移民)学生生活费、交通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贫困寄宿生的评定工作,评定名单必须公示5天,接受学校师生监督,并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备查。

(四)学生营养餐

学生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即每生每学年1000元。

(五)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行政事业收费一并收取。教辅材料等经营服务性费用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生自行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交纳,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严禁与学生报名挂钩。不得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拒绝有关部门搭售各种教育读本、课外读物,杜绝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

(六)学校学费、公用经费收入管理

学费、公用经费收入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确保学校的各种正常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还债等项目开支,不得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和虚列支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社会或个人举借高贷,对严重超支的学校和用餐赊账的学校,将列入本年度审计对象。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各学校要做好财务收支记账登记工作,严格按照主管局设制的《临高县中小学财务公开表》格式于每季度实行一次财务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公开表报主管局备案。

(七)经费预(结)算管理

全县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幼儿园)财务管理,应以每学期为预算单位,细化及执行收支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收支平衡。学校(幼儿园)要与镇核算所做好协调,列支的单据要分清明细,内容要明确,特别是招待费、培训费、维修(护)费、劳务费、差旅费、体育器材购置费、图书购置费等主要支出科目要分类列支并注明使用理由,做好设备采购固定资产的登记入账工作。要以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管理单位,农村小学、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预算管理。为了规范管理,各农村小学、教学点的各项支出须在中心校审批的预算项目中开支,同时,农村小学及教学点的校长不能作为法人代表签批票据直接送会计核算所报销,支出票据需具有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农村小学或教学点校长核准,最后经中心校校长审核签批后方能送会计核算所报销,做到各项工作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中心校(中心幼儿园)要做好教学点经费的安排、使用、统筹管理工作,不得截留、占用。存在用餐赊账的学校,应按学校实际,列出还款计划,逐步化解债务。为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每学期结束后2周内,各学校应对每学期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结算,存在经费结余金额较大的学校,及时做好支出调整计划并报主管局审批后予以实施。

三、规范教育收费的“十一条禁令”

(一)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三)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中小学课后服务坚持学生及家长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四)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

(五)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中小学和幼儿园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职责,不得违规组织有偿补课、有偿作业辅导、推销商品等,不得将第四条禁令中所列禁止收取费用向家长分摊、转嫁。

(六)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不得盈利, 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获取差价。

(七)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以上费用。

(八)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九)严禁各级各类学校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十)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十一)严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履行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的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应严格执行收费批复或备案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附件:1.临高县2024季学期农村中小学收费公示表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3.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民办学校设立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专户等事项的通知


                      临高县教育局

202422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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