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府规〔2021〕75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各省驻县单位:
《临高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暂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高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暂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发〔2020〕8号)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决定》,我县紧紧围绕临高“三区一园”发展规划,突出新型建筑产业、高端海洋装备产业、农渔产品加工物流产业、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渔业等优势产业,利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土地、人才等特殊开放政策,促进产业快速高质量发展,加快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增强产业发展新动能,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业布局、集约用地等要求,且在我县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和税务登记,形成实际税收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且同时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项目,以及商品住宅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优惠
第三条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新型建筑产业、高端海洋装备产业、农渔产品加工物流产业、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渔业等招商引资项目优先申请列入省重点项目和县重点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章 投资奖励
第四条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1亿元的内资类项目,在项目落地形成产能后,按项目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下同)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1.5亿元(含)之间的部分,按2.5‰奖励;1.5亿元—5亿元(含)之间的部分按3.5‰奖励;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4.5‰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按1.2倍计算(仅指用于奖励计算标准)。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建成落地我县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第五条对新引进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美元(仅为我县注册公司)的外资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金800万美元的部分,按6‰奖励;800万—3000万(含)美元之间的部分按7‰奖励;3000万—6000万(含)美元之间的部分按8‰奖励;6000万美元以上的部分按10‰奖励,奖励金按县政府批准奖励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结算为人民币发放,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人民币。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占股40%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金按1.2倍计算(仅指用于奖励计算标准)。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建成落地我县时《财富》杂志最新评选目录为准。
第六条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在我县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以及新设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研发机构,可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新型建筑产业、高端海洋装备产业、农渔产品加工物流产业、热带高效农业、海洋渔业等招商引资项目,在投资强度、年度产值及亩均税收达到省相关控制指标要求,行业发展处于领先地位且区域带动性强,是我县重大龙头项目的,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由县商务局牵头,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四章 人才优惠
第八条 县人民医院开通人才绿色就医通道。
第九条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就业。对于A类、B类、C类、D类和E类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因健康状况、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以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的比例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为其缴纳当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高层次A类、B类、C类、D类和E类人才每年代缴档次为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1000元;以及为其缴纳次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该年度的收费标准执行。两种险种享受最长时间为3年。3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停止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按高层次A类、B类、C类、D类和E类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第十一条依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20年)》《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琼办发〔2018〕41号)和《临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高县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府办〔2019〕18号)等文件要求,以人才公寓、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购买商品住宅三种方式保障引进人才住房。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对引进人才子女入园、入学以及中考、高考报考条件有规定的,我县依法依规协助办理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问题。
第五章 租金优惠
第十三条对租赁厂房、办公用房和宿舍用房的高新技术落户企业,在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后,项目投产之后3年内,按核定租用面积,以每月4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运营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基地)。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运营主体在建筑整体装修完毕并验收交付后,一次性按120元每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专项服务
第十五条 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招商项目审批绿色窗口,组建招商项目审批代办工作专班,落实“店小二”一站式政务服务。
第十六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纳税人且投资我县的重点项目,由县招商专班专人为企业提供专项招商服务,并开通绿色通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文件中相同的优惠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机构或个人除享受本文件的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海南省、临高县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相同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相应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述的“奖励和优惠政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招商项目,招商部门根据投资项目规划和企业发展目标,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达到考核指标后给予相应扶持,未达到的不得享受相应扶持。
第十九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机构,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并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及时向省、县相关部门予以通报。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人,存在有意骗取优惠政策情况,依法收回所奖励现金及物资。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符合本扶持办法奖励条件的企业(机构),于次年1月25日前,向临高县商务局提出年度资金扶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书、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相关证明、缴税凭证、固定资产投资(县统计局认可)、产值证明(县统计局认可)、实际到位注册资金证明等材料。兑现方式: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核查企业相关材料并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县政府初步确定奖励意见后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各方无异议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账、兑现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县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县最新相关政策为准,本政策相关条款内容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指项目不可售部分的投资。本政策以上、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附件:1.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
2.《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临府规〔2021〕75号附件1.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doc
临府规〔2021〕75号附件2.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