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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五十问答

来源:临高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11-04 17:06 责任编辑: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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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五十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组织?

答: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什么是社会团体?

答: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后缀多为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联合会、商会等。

三、什么是基金会?

答: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名称后缀为基金会。

四、什么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文艺团体、民办科研院所、民办职业培训中心等是较为常见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如何申请成立?

答: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申请成立?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七、基金会如何申请成立?

答:基金会成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八、社会组织在正常开展活动时,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社会组织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活动。重点规范以下行为:

(1)规范商业行为。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与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其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行为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实现公益目的。

(2)规范收费行为。社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报经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社会组织服务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接受捐赠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收取会费应当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组织要避免“只收费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

(3)规范评比达标表彰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但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社会组织开展的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或者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是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保留的项目,未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停止。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名称前应冠以社会组织名称。

(4)规范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行为。社会组织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九、为什么要参加社会组织年检?

答:(1)法律法规要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2)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年报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组织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十、能不能同时担任两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答:不能,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须为中国内地居民,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十一、对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监事的要求?

答: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一般指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1)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须按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任或聘任方式产生,聘任制秘书长可以不是理事;(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总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奇数;(3)监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设立监事会的总人数须3人及以上,且为奇数;理事会成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十二、什么是非法社会组织?

答:非法社会组织是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还包括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组织。

十三、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手法有哪些?

答:非法社会组织迷惑社会公众的主要手法有:

(1)名称让人真假难辨。很多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等名头,有的在名称上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仅一字之差,网页宣传上抄袭合法社会组织的官网内容,使社会公众难辨真假。

(2)活动领域“蹭热点”。非法社会组织善于打“擦边球”,往往跟风“军民融合”“乡村振兴”“疫情防控”等热点,吸引眼球。

(3)组织形式“品种繁多”。非法社会组织有的以“协会”“促进会”“联合会”“基金会”等传统社会组织形式活动;有的以“委员会”“发展局”“中心”等类似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活动,令人防不胜防。

(4)包装宣传“高大上”。有些非法社会组织特意在党政机关办公地附近或附属场所租用办公场地,有的拉拢一些退休党政干部或社会名人“站台”“代言”,有的找各种媒体为自己进行宣传“贴金”,用各种手法增加其“可信度”。

(5)用合法外衣做掩护。有的非法社会组织千方百计“投靠”到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下,变身为分支机构;有的与合法社会组织共同开展活动;有的想方设法成为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鱼目混珠。

十四、如何举报非法社会组织?

答:发现非法社会组织在省内开展活动的,可以向属地民政部门举报,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不营利"的本质所在。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

十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不营利"的本质所在。

十七、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十八、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法律服务等行(事)业中。

十九、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时,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如何办理?

答:(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因长时间不开展活动,多数理事会成员流失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依章程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的,双重管理的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参会人员履行内部民主决策程序。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不履职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出具清算报告。在清算期内,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3)清算工作完成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捐赠剩余财产。

(4)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材料。

二十一、什么情况下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撤销登记?

答:(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3)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4)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二十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如何办理?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

二十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3)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依据《民法典》第九十五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四、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怎样处理?

答: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十五、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情况有哪些?

答:(1)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

(3)宗旨和业务范围发生根本性变化,无法进行变更登记的;

(4)自行解散、分立、合并;

(5)依法被撤销登记、吊销法人证书的;

(6)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十六、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当社会组织发生违法行为时,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4)限期停止活动;(5)撇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以上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十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

答: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社会团体存在以下几种违法行为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3)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4)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7)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9)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二十八、社会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二十九、社会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答:社会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下述五类收入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可以免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可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是降低社会组织税负成本的重要资格。

三十、社会组织登记后如何办理涉税事宜?

答: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后,发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登记证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组织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法人登记证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新成立社会组织,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申请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社会组织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社会组织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确保在税务机关已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宜。

三十一、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何规定?

答: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报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十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何规定?

答:社会团体收取了会费,就应当为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经国务院职业资格审批机构批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审批规定,社会团体依法组织实施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实施鉴证类资格认定收取的相关费用,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下列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行为。

三十三、社会团体如何规范发展会员?

答:社会团体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团体的垄断优势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社会团体凡有违法强制入会和阻碍退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三十四、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有何规定?

答:社会团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团体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团体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三十五、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格怎么获得?

答:自2019年7月6日起,实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格负面清单管理,除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者外,社会组织无需申报自然获得相应资格,民政部门不再进行审核审查。

三十六、社会团体捐赠收入管理应如何规范?

答:社会团体接受社会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符合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三十七、行业协会商会的组成?

答:行业协会商会的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

异地商会是指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类社会团体法人。

三十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主体和内容是什么?

答:脱钩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

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实现五分离、五规范,即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三十九、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如何管理?

答: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会费应设立专账管理,向会员公布年度收支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要综合考虑经济形势、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规范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方式,合理设置会费上限。会费不得重复收取,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四十、行业协会商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何规定?

答: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四十一、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十二、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何规定?

答: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严格落实批准的奖项、条件等要求。评比达标表彰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非营利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四十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如何规定?

答: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要合理设置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要全面梳理服务项目收费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列入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服务项目的,不得再另行向会员收取费用。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盈余较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以强制捐赠、强制赞助等方式变相收费,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四十四、行业协会商会如何建立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

答: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和要求,按照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自律公约,广泛征求会员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多方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十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可以设立独立账戶吗?

答:《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四十六、社会组织如何从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移出?

答: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移出。若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社会组织须在活动异常名录满6个月后方可移出。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监督管理机关移出。

因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移出前还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

四十七、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有哪些激励措施?

答: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信用监管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在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获得各类表彰和奖励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四十八、评估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四十九、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评估?

答: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 5 年有效期的。

五十、评估等级获得后一直有效吗?

评估等级获得后并非一直有效,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 5 年。且评估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1)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2)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3)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4)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5)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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